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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

  不可能规定,哪个或哪些计算连续特许使用费的底数是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应采纳的最好方法。现将应考虑的几点在下面进行讨论:
  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出售净值为基础的特许使用费,要比以生产或出售毛值为基础的特许使用费好些。因为它能鼓励外国合伙人尽力把合营公司销售利润增加到最大限度,并且在产品生产出来而又卖不出去的时候,也不增加合营公司的付款负担。
  当合营公司的一个目的是鼓励东道国出口,而外国合伙人或提供出口市场,或帮助出口销售,或二者均做时,对合营公司来说,一个较有利的做法是,为出口销售品付不同的特许使用费。出口产品的销售净值,与在东道国销售的产品净值相比,要前者支付较高的特许使用费,可以鼓励由外国专利卖方在开发外国市场和为合营公司初步取得使用这类市场的权利进行更积极的合作。
  特许使用费要求的最低额,可以给外国合伙人提供一定的安全措施,并防止合营公司忽视专利权的使用。但是,作为合营企业的股份参与者,不能做任何损害合营公司而使外国合伙人不合理受益的事情。更确切地说,外国合伙人所得的报酬,应是合营公司成败的直接反映,而合营公司的成败,外国合伙人至少要负部分责任。所以,最小额的特许使用费是不提倡的。
  许可证协议经常规定,根据生产或销售几批产品的数量,逐渐减少特许使用费:生产数量越大,特许使用费越少。由于在销售或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后,将不鼓励最大限度地扩大使用这一方法,所以,对于外国合伙人是专利卖方的合营企业来说,这种做法并不理想。此外,它可能具有确保最少特许使用费的作用。
  由于税务的原因,外国专利卖方可要求规定偿还净特许使用费,即扣除东道国一切税收后的净额。例如,如果规定净特许使用费为一美元,而且东道国对外国人或非本国居民的全部特许使用费,要征收15%的预扣税的话,那么,合营公司就必须支付大约为一美元十八美分的全部特许使用费,才能达到支付一美元的净特许使用费的目的。假设这个外国专利卖方。在本国要缴纳其专利收入的50%的税,并且可以从外国税收补偿规定中得到好处(在发达国家里这几乎是普遍惯例)的话,他在付出所有税收后,将得到五十九美分的净额,其中十八美分交给东道国,四十一美分交其本国。另一方面,如果是毛特许使用费,而不是净特许使用费规定为一美元,外国合伙人在交付所有税收之后,将得到五十美分,其中十五美分交东道国,三十五美分交其本国。
  这种规定对当地合伙人从合营公司赚得净收入的作用,要很好地估计,并要和外国合伙人所得到的好处作比较。
               特许使用费的支付
  关于特许作用费的支付有三个问题:支付特许使用费所使用的货币;交付形式是用股票付清,还是用合营公司资产的形式;交付特许使用费的地点。
  货币
  特许使用费可用本国货币、专利卖方国货币或某个第三国货币支付。如果合营公司在国外出售其产品,它就可以从国外销售产品货款中,拿出一部分支付特许使用费。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鼓励外国合伙人帮助合营公司增加它的出口销售,即如果不在外国销售商品,外国合伙人将得不到特许使用费。另一方面,它也有减少合营公司和东道国外汇总收入的缺点。所以,如果用东道国的货币支付特许使用费,从东道国来看,是更有益的。
  另一方面,外国合伙人一般希望以其本国货币或他种硬币形式支付特许使用费,以避免东道国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的风险。因此,如果外国合伙人不愿接受用东道国货币支付的方法,则可建议从每一市场区的出口销售中所赚得的货币内,抽出一部分作为付款。用此种方法,特许使用费可用纸币和硬币两种形式支付,如果外国合伙人坚持用任何一种特定货币付款,合营公司必须通过出口销售,赚得必须的货币。
  资产或股票
  当倡议向外国合伙人一次付清特许使用费时,常常采取用合营公司股票支付的形式。这样做能够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连续支付时也可采用这种方式。
  再一种可能是用合营公司库存支付特许使用费。这种方式可为合营公司的产品设一有限的市场,外国合伙人可将这些商品或留在手头,或将其转卖。如可行的话,对发展中国家的合营企业来说,这可能是最好的一种形式,因为它为合营公司的少数产品创设一个市场,并可避免交付外国的或地方的货币。这种方法也可为外国合伙人提供好处。它意味着,外国合伙人无须为其特许使用费再向东道国缴纳预付税。外国合伙人也不在本国或其他地方承受税务损失。因为,如果有的话,扣除进口税后的再销售品的货款净额及运输费,一般说都低于特许使用费收入的税额。
  地点
  特许使用费付款的地点,常依付款方式而定。对合营公司来说,在东道国付款可能是最容易的了。但是,如果特许使用费要从出口商品货款中支付,并且外国合伙人又正在经营这一国际性的销售业务,则特许使用费可以从每一外国市场地区得来的金额中扣除。
               特许使用费样板条款
  (一)考虑到本协议包括的许可证的颁发,合营公司同意在每年年终以后六十天内向外国合伙人支付特许使用费,其数额相当于本公司在此年度内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得到许可的产品净销售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
  (二)按照这里颁发的许可证,合营公司出售的得到许可的产品,得到付款后即应被视作已被出售。
  (三)如果在交付特许使用费后,得到许可的产品被退回或进行了补贴,合营公司有权对交付的特许使用费索要适当的款额。
  (四)这里要付的每一笔款额都应以(某种货币)支付,或分别用合营公司为出售得到许可产品而开发票的外国合伙人指定的地方货币支付。
  (五)代替上述(四)款规定的付款办法,合营公司有通过下述任何一种方法选择履行付款义务的权利:
  1.用合营公司的股本向外国合伙人发行全部付清的股票。在此情况下,股票的估价要高于合营公司审计员决定的帐面价值或票面价值,并且应发行足够倍数的股票,以使其总值能付清而又不超过应支付的款额,而任何差额应以(某种货币)支付;
  2.通过以离岸价格计算(以距离东道国生产设备最近的地方计算),交付足够数量的附件表×中列明的得到许可的产品向外国合伙人付款,以便付清但不超过应付的总额。一切差额均用(某种货币)偿付。为执行本条款,上述得到许可产品的价值应是合营公司审计员确定的单位生产价格加上百分之_____。
  (六)根据本协议,对外国合伙人赚取款额所征收的所得税和利润税之外的任何税款,都应由外国合伙人担负和清还,并且假使法律如此要求,合营公司应在交付外国合伙人的任何款额中将其扣除。
  (七)合营公司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争取(东道国)当局,或在这一商业推销区的任何另外一国、几国或国家集团当局同意此协定,并争取这些当局同意(如果需要这种同意的话),按此协定向外国合伙人付款。

第七章 技术情报、技术援助和技术秘密


  当专利许可证可确保生产某种产品时,就无需向持证者提供生产该产品所需的技术秘密。同样,专利许可证也使发证者有义务就所生产的产品向合营公司提供使用专利权的全部技术资料、情报、援助和技术秘密。
  专利许可证协议,通常包括提供有关这种情报和技术秘密的条款。当持证者具有一定水平的制造产品的技术秘密时,将不会要求很多的技术援助。反过来,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将会要求大量的技术援助,从而法律条款所涉及的范围也就非常广,甚至会包括为建设生产所需的设施提供技术秘密。
  若所需的技术秘密较少,通常在专利许可证协议中包括全部技术秘密条款。若所需的技术秘密较多,一般则分别签订技术援助协定和技术秘密协定。此类分别签订的协定,一般包括与实际使用专利权无直接关连的全部条款,如建设生产设施、提供技术顾问、协助培训人员等。
  合营公司所需的技术情报、技术援助和技术秘密的几个具体领域概述如下:
  设施的规划
  合营公司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建设工厂和生产设施的计划、设计书、外国一方可能拥有合营公司所需的建筑计划及工厂、生产设施设计图,或拥有设计、建筑此类工厂的工程及设计人才。所以,合营公司有必要在外国一方的帮助下,委托一独立的工程咨询公司对生产设施进行设计。另一种可能是,外国一方从外商获得计划和设计书,并送交合营公司。
  在此阶段,合营公司主要关心的是:
  (一)以最低的代价获得所需要的计划;
  (二)保证设施符合生产的要求;
  (三)确保设施能够随着销售量增加而扩大生产;
  (四)确保生产设施的设计及建造应为最新式,最现代化,最经济。
  合营公司可选择的最佳方案之一,是要求外国一方提供全部的计划,并允许外国一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计划,包括其手中可能占有的。也可要求咨询工程师修改现有计划,这将比重新设计开支少,由此而来的节余费用归合营公司占有,从而使合营公司的产品价格低廉,及支付较低的专利使用费。合营公司可通过使外国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来保护自己上述的一切利益。
                 样板条款
  (一)外国一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详细的计划、设计书、原始图纸及其他资料和情报,使合格的承包者或承造者们,可依据上述材料,在(东道国名称)建造年产(产品的种类、数量)的生产设施,该设施应能为增加上述产品的生产,而在经济形态上改变、增加、扩大,或因合营公司的商业适应性、为生产与其有关或类似的产品而改变设施。该设施的设计,应为最新式,最现代化,最经济,并可最有效、最经济地生产上述产品。
  (二)外国一方应保证上述生产设施将达到规定的全部标准。
  设施的建筑
  缔约双方应在联合生产之前达成一项协议,以决定建造生产设施,并同时最大限度地增加东道国利益的有效措施。建造通常包括两个主要阶段:(一)建造工厂;(二)所需机器设备的购买、建造、组装。这两个阶段既可以分开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每一阶段的施工,既可以由同一方负责,也可以由不同方负责。
  若工厂设计符合标准,在依外国一方或责任咨询工程师提供的设计书建造工厂时,当地一方因其熟知当地的条件、承包者及人员,而可能起主要使用。机器设备需要的较高专门知识,可能要求外国一方在此领域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双方的专门知识都是非常有益的。并且由此可以保证双方的继续合作。
  在整个建筑过程中,东道国将从获得尽可能多的当地原料及人员中受益。此外,合营公司也因可用较低费用及便利去招募当地人员做缮后反修理工作,而受益不浅。
  因其了解当地情况,当地一方在招揽可靠的承包者及分包者中,处于有利地位;尤其是在为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而与其进行联络工作方面处于有利地位。
  所以,应当规定,当地一方不仅有义务批准,也有义务选择承包者及分包者,并尽可能地从当地招聘承包者、分包者及工人,并在价格、质量相同的条件下,可从当地获得全部原材料。
  另一问题是,决定承包者在依设计书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向谁负责。也许他们主要向合营公司、外国缔约方或咨询工程师负责,后两类人再向合营公司负责。很难确定哪种方案较好。但若承包者或咨询工程师向外国一方负责,后者再向合营公司负责的话,那么,掌握技能的外国一方,则有助于保证生产设备符合设计标准,而合营公司也将具有随时要求外国一方依约办事的催促权。
  建设生产设施的方式之一是“交钥匙”合是,这里指生产设施以完备的工作状态移交给合营公司。方式之二是由合营公司自行招聘承包者、分包者,自行建筑,在外界专家或外国一方协助下验收设施。无论哪种方案,都应使外国一方就保证生产设施符合标准向合营公司负法律责任,从而使外国一方在与承包者或咨询工程师缔结保证时,有相对的自由性。
                 样板条款
  外国与当地双方就建设工厂及生产设施协议如下:
  (一)外国一方为保证工厂及生产设施达到设计标准并能生产规定产品,向合营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二)双方同意,在工厂及生产设施的建造中,若当地的原料、机器、设备质量良好,其费用不高于从其他地方获得的同类产品费用,应尽量从(东道国)就地取材,并保证工程的承包者、分包者、工人及其他人员尽可能是本国人或(东道国)居民。
  提供机器设备
  合营公司应确保其获得的全部机器设备符合标准,而不论其是作为资本还是以其他方式投入,也不论是来自缔约一方或独立一方。此类机器设备应是:
  (一)具有生产规定产品的能力;
  (二)最新设计;
  (三)无需特殊维修而能运行良好;
  (四)能与现有机器设备及以后增添的机器设备配套;
  (五)能达到质量生产的最高标准;
  (六)价格合理。
  此外,应有备用零件及维修设施。
  合营公司可用几种措施确保获得适当的机器设备。这几种措施为:
  (一)要求供应者提供一份保证书,以证明机器设备符合设计规定的产量与质量标准。如有缺损,供应者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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