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就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某一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的各缔约方应在符合第六条第8款规定的条件下,提供有关该问题的资料,并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
争端解决
6.如有关各缔约方按第4款规定进行的磋商未能达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在争议的任一缔约方请求下,应在接到此种请求后30日内举行会议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以促进达成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
7.如该委员会按第6款规定进行详细审查后3个月内仍未达成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争议的任一缔约方的请求下设立咨询小组,以便:
(1)审查此事;
(2)与争议各方定期磋商,为他们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提供充分机会;
(3)就适用本协议有关问题的事实提出报告并提出调查结论,协助该委员会就此问题提出建议或裁决。
8.为便利咨询小组的建立,该委员会主席应持有一份在贸易方面有经验的政府官员的非正式参考名单。此名单也可列有政府官员以外的人士。为此,应请每一缔约方于每年年初向该委员会主席提出该缔约方愿意为此项工作推荐的一两名人士。按第7款规定成立咨询小组后,该委员会主席应在七日内向争端各方建议组成3-5人(最好是政府官员)的咨询工作小组。直接有关的各缔约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主席提出的咨询小组名单作出反应,但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应反对此项提名。
如有关政府是争端的缔约方时,该国公民不得担任有关该争端的咨询小组成员。咨询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或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各政府或组织均不得就咨询小组处理的问题向他们发指示。
9.每个咨询小组应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凡对该问题有重大利益并已就此事通知了该委员会的各缔约方,都应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每个咨询小组都应同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面进行磋商或索取资料。在咨询小组向受某缔约方管辖的方面索取此种资料之前,该小组应通知该缔约方政府。如工作小组认为必要与适当时,任一缔约方都应对咨询小组提出的该小组认为必要和合适的资料要求,及时而充分地作出反应。向该咨询小组提供的机密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露。如向咨询小组要求此种资料但没有授权该小组披露此项资料时,那么经提供该资料的政府或个人授权,可以提供该资料摘要。
对某项争端未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或该争端涉及到对本协议的解释时,该咨询小组应首先向有关各方提交其报告的说明部分,然后在发给委员会之前一般不太长的时间内,向争端各方提交报告的结论或摘要。凡不涉及到对本协议的解释并且该争端业已达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则咨询小组报告可以简单叙述案情,并报告业已达成的解决办法。
10.各咨询小组所需的时间可因具体案件而异。考虑到该委员会负有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及时解决问题的义务,各咨询小组应力争毫无延迟地(通常在设立该小组之日起4个月内)向该委员会送交其调查结论和必要的建议。
实施
11.审查完毕以后,或咨询小组、工作组或其它附属机构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书以后,该委员会应在收到报告书之后30天内采取适当行动。
其中包括:
(1)关于该问题的事实说明;
(2)对一个或几个缔约方的建议;
(3)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裁决。
该委员会提出任何建议的目的,应在于根据本协议有效力的条款及其序言规定的宗旨来积极解决有关问题。
12.如提出建议的缔约方认为自己不能实施该建议时,该缔约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该委员会说明理由。在此情况下,该委员会应考虑进一步采取何种行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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