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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

  1.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广泛适用的行政裁决,以及任何程序办法(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在内),应由各缔约方在附件四所提到的适当刊物上及时予以公布,务使其它缔约方及供应者了解其内容。各缔约方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其它缔约方解释各该政府采取的程序。各实体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一供应者解释其采购办法和程序。
  2.各实体在任一供应者请求时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不同意该供应者关于参加合格供应者名单的申请或为什么不邀请或不准参加投标的理由。
  3.各实体绝不可迟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落选的投标人,或公布业已签订的合同。
  4.购买实体的落选的投标人请求时应及时向该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其投标落选的理由,包括有关选择性投标的特点及相对优点,以及中选投标人的姓名。
  5.各实体应安排一接洽地点,对拒绝他的投标的解释不满意的落选投标人,或对签订合同还有问题的投标人,提供补充资料。还应制定为听取和审查采购过程任一阶段产生的申诉程序,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公正而迅速地解决各供应者和有关实体在本协议发生的争端。
  6.在不违背第七条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缔约方落选投标人的政府可设法取得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补充资料,以确保该项采购得以公正、合理地进行。为此,购买方政府应提供有关中选投标的特点和相对优点以及合同价格的资料。一般来说,后面这种资料可由落选投标人政府予以公布,但该政府应审慎地行使这种权利。若公布此项资料有碍于未来投标的竞争时,则此项资料在未征得向落选投标人政府提供资料的缔约方同意之前,不得予以泄漏。
  7.有关签订各个合同的现有资料一经请求,就应向任一其它缔约方提供。
  8.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机密资料,如有碍法律实施或在其它方面不符公众利益,或妨碍各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者的正当竞争者,则未经提供此项资料的缔约方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漏。
  9.各缔约方收集并向该委员会提供有关其购买的年度统计资料。此项报告载有属于本协议的所有采购实体签订合同的下列资料;
  (1)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关于所签合同的价值估计的全面统计(包括限额值以上和限额值以下的两种合同);
  (2)根据公认的贸易或其它适当的分类办法,编制按各实体分类签订限额值以上合同的数目和总值、产品种类、中选投标人国籍或产品原产地国家的统计资料;
  (3)按第五条第15款所列各种情况,编制所签合同数目和总值。
   第七条 义务的执行
  机构
  1.应设立一个隶属本协议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本委员会应选出自己的主席,并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其目的是:为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有关本协议执行或促进本协议各项目标等问题进行磋商,并执行各缔约方所赋予的其它有关职责。
  2.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第8款的规定,设立特设咨询小组和工作组或其它附属机构,以执行本委员会所赋予的有关职能。
  磋商
  3.每一缔约方应对任一其它缔约方提出的关于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一问题的申诉,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4.如任一缔约方认为其从本协议应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方或几个缔约方的行为而丧失或损害,或认为由于另一缔约方或几个缔约方的行为而阻碍本协议的目标实现时,该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与该缔约方或各缔约方进行磋商,以便就此问题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的磋商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有关各缔约方应立即开始进行所要求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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