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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

  (1)解决有关签订具体合同的特定技术问题;
  (2)提出请求的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同意在这种援助范围内处理的任一其它问题。
  资料中心
  10.发达缔约方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中心,以响应发展中缔约方取得下列有关资料的合理要求,尤其是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业已公布的拟议中的采购通知,属于本协议的实体地址和已购或将购产品的性质和数量,包括有关期货投标的现有资料。该委员会也可建立一个资料中心。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11.考虑到东京宣言第6款规定,对最不发达缔约方和原产地在这些国家的产品供应者,应参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一般或特殊措施给予特殊待遇。各缔约方也应对非缔约方的最不发达国家供应者连同原产地在这些国家的产品,给予本协议的优惠待遇。
  12.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招标和选择可能同发达国家实体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供应者有关的产品时,应根据要求向最不发达国家可能的投标人提供他们认为适当的协助,同样应协助他们遵守属于拟议中的采购产品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标准。
  审查
  13.该委员会应每年审查本条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每隔三年应根据各缔约方提供的报告对本条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大审查,以便评定这一条的效果。作为每三年审查的组成部分和为了最大限度地实施本协议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其中的第二条规定,该委员会应考虑到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状况,审查本条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排除适用是否需要修改或延长。
  14.按照第九条第6款规定,在进行另一轮谈判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根据其经济、资金和贸易状况,审议扩大其实体名单的可能性。
   第四条 技术要求
  1.拟订、采纳或适用说明所购产品特征的技术要求,诸如质量、性能、安全度、试验及试验办法、符号、术语、包装、商标及标签,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证明要求,既不得故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也不得在实际上给国际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2.如果合适的话,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要求,
  (1)应是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方面的;
  (2)应以国际标准、国家技术规定或公认的国家标准为依据。
  3.除非无法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要求,或有“相当于”这类措辞,否则不应要求或提及商标或名称、专利权、设计或型号、具体的原产地或生产者。
   第五条 投标程序
  1.各缔约方应保证其实体的投标程序符合下述各项规定。根据本协议宗旨,对公开投标程序有兴趣的供应者均可投标。根据本协议宗旨选择性投标程序就是在符合本条第7款及其它有关规定情况下由实体邀请的供应者进行投标。根据本协议的宗旨,单独投标程序就是只有在符合下述第15款规定的条件下,由实体与各供应者个别联系进行。
  2.各实体在审查供应者资格时,不应在外国供应者之间或本国和外国供应者之间进行区别对待。资格审查程序应符合下述规定:
  (1)参加投标程序的条件应及早予以公布,使有兴趣的供应者能够着手进行
资格审查程序,并在与采购过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条件下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2)对供应者参加投标所要求的条件,除查验资格证件外,还包括资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者的资金、商业和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这些条件均不得对本国供应者宽而对外国供应者严,并在外国供应者之间不得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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