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款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以及所征收的进口或与进口有关的各种费用,征收这种关税和费用的方法,以及其它进口条例和手续。
3.各缔约方对为本协议规定的政府采购目的而从其它缔约方进口的产品不得实行原产地规则,因为这种规则区别于一般贸易过程中以及进口时对从同一缔约方进口的同类产品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
第三条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
目标
1.各缔约方在实施和执行本协议时,应当根据本条规定适当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以下的发展、资金和贸易要求;
(1)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保证有足够的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方案;
(2)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或发展,促进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以及其它经济部门的发展;
(3)凡完全依赖或实质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均予以支持;
(4)通过向总协定各缔约国提出并征得他们同意的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安排来鼓励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2.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各缔约方牢记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的特殊问题,在拟订和适用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时,促进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增长。
适用范围
3.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能够在符合其发展、资金和贸易需求的条件下遵守本协议,在讨论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实体名单时,应适当考虑本条第1款所列的目标。发达国家在拟定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实体名单时,应尽可能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利害关系的产品的实体。
议定的排除适用
4.发展中国家可同参加本协议谈判的其它国家商谈,共同确定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件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在进行此种谈判时,应适当地考虑本条第1款(1)、(2)、(3)项的规定。参加本条第1款(4)项提到的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性安排的发展中国家也可谈判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等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特别是要考虑到有关区域或全球性安排方面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尤其是要考虑到属于共同工业发展规划范围内的产品。
5.在本协议生效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发展中缔约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第九条第5款关于修改其实体名单的规定,修改其实体名单,或可要求该委员会允许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上述第1款(1)至(3)项的规定。发展中缔约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还可根据它们参与发展中国家间区域或全球性安排,要求该委员会允许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并适当考虑上述第1款(4)项的规定。发展中缔约方每向该委员会提出修改其实体名单要求时,应附上供该委员会审议这些要求时所需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6.上述第4款、第5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正后,应适用于协议生效后加入的发展中国家。
7.上述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提到的议定排除适用问题,应根据本条第13款规定予以审查。
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技术援助
8.发达缔约方应在接到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
9.在发展中缔约方之间的非歧视原则基础上提供的这种援助,尤其应与下列问题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