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序言
考虑到多边贸易谈判,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的缔约各方(以下简称“缔约各方”和“本协议”);
愿意促进实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特别需要;
认识到为某种目的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好处但此种进口许可证不得用来限制贸易;
认识到可使用进口许可证来实施诸如根据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还认识到进口许可证手续的不适当运用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希望简化国际贸易中所运用的管理手续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性,并确保公平合理地应用和履行这些手续和做法。
希望设立一个协商机构,并尽快地、有效地和公平地解决本协议所产生的争端;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在本协议中,进口许可证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或其它单证(海关要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国海关管辖地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手续。
2.各缔约国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和资金、贸易需要的同时,应按本协议的解释确保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所使用的行政管理手续符合总协定(包括附件和议定书)的各项有关规定,以防止不适当使用这些手续而给贸易带来损害。
3.有关进口许可证手续的规则在适用中应是中性的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4.有关提出申请手续的规则及其一切资料包括提出申请的个人、商号和机构的资格以及需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都应尽快地予以公布,以使各政府和商人对此有所了解。有关许可证手续的规定或需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的任何变化也应以同样的方式尽快地予以公布。这些出版物也应送交总协定秘书处。
5.申请表格以及展期表格(如适用的话)应尽可能地简化。如为顺利实施许可证制度此种单证和资料是必要的,可在申请人申请时,要求也提供这种单证和资料。
6.申请手续以及展期手续(如适用的话)应尽可能地简化。申请人只能向上述第四款规则中预先指定的与申请有关的一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允许申请人有一个合理的申请期限。当确有必要向一个以上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这些机构应尽可能地控制在最小数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