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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奶制品协议

  1.为本议定书计,应制订出下列各种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
  (1)品名:脱水奶脂
  奶脂含量:重达99.5%
  (2)品名:黄油
  奶脂含量:重达80%
  包装:采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
  销售条件
  出口国或离境交货出口国的离岸价格。
  减损本条款,以为附件二(1)所列国家规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之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1.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根据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产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规避本议定书的价格规定的现象发生。
  2.(1)本条所列之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状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议定书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①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脱水奶脂,每公吨1100美元;
  ②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黄油,每公吨925美元。
  3.(1)该委员会在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作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给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以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现状。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4.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详述的产品之最低价格加以保护。
  奶脂含量
  如本议定书第一条所阐明的产品奶脂含量不同于本议定书第二条所阐明的试制产品的奶脂含量,如奶脂含量达到或超过82%,抑或低于80%,则每整1%单位中奶脂含量超过或不足80%者,该产品之最低价格应对照所制订的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述试制产品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额予以相应增减。
  包装
  如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包装规格发盘,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予以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离境交货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为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特殊销售条件
  5.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的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述及的那种做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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