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3)品名:黄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不低于50磅,视相宜者而定。
销售条件: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远洋船只离岸价格。减损本条,以为附件一(1)所列国家规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所设的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1.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所阐述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按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则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2.(1)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现况;生产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
1)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脱脂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
2)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全脂奶粉,每公吨为725美元;
3)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黄油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
3.(1)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作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现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对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4.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详述的最低价格实行保护:
奶脂含量
如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说明的奶粉(黄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于本议定书第1款(1)和(2)项所详述的试产品的奶脂含量,则对于2%以上的每整1%单位的奶脂含量,应根据为本议定书第二条第1款(1)和(2)项详述的试产品所制订的最低限度之间的差额对最低价格作相应的上调。
包装
如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装规格发盘,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50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以本条第2款(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为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
5.各参加国可通过减损本条第1款至第4款,并按下述规定以低于本议定书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的价格酌情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各参加国只有将出口或进口的产品置于出口国或目的地将要实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方可利用此种可能性,从而保证以这种方式出口或进口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仅仅用做饲料。此种加工和控制措施届时应由该委员会批准并记录在由其建立的登记簿上。凡愿利用本款规定的参加国,应事先将此种意愿通知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应举行会议,审议市场状况。各参加国应提供有关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交易的必要情况,以便于该委员会得以密切注视该部门的动态和定期预报此种贸易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