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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奶制品协议

  注:不言而喻,依照本条款的规定,由理事会责成秘书处拟制一份关于影响奶制品贸易的全部措施的清单,包括双边和多边谈判达成的承诺并不断把新产生的措施补充进去。
  第四条 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及本协议的参加国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要召开会议以便完成下列任务:
  (1)在秘书处根据参加国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提供的文件所编写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以及在因执行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议定书所获得的资料和理事会掌握的其它资料的基础上,对世界奶制品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估价;
  (2)审议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2.依照本条第1款(1)项对世界市场状况和前景进行估价后,如果理事会发现产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全部或一项或多项国际奶制品贸易的严重的市场不平衡或有产生这种不平衡的可能性时,理事会将着手找出可能解决问题的措施,供各国政府研究,但要兼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3.本条第2款所涉及的措施包括有助于改善世界市场的总的状况的中短期或长期的措施,这要看理事会认为本款所述的状况是暂时的或长期的而定。
  4.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研究可能采取的措施时,要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而这种待遇是可行的和合适的。
  5.特别为了本条第2款所述的同样的目的,任何参加国都可以在理事会上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任何问题。各参加国必须就影响到本协议的该问题,迅速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6.倘若此问题影响到附于本协议的议定书的具体条款的执行,任何参加国认为其贸易利益正遭受严重的威胁而且未能与其它参加国或有关的参加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它可以要求依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设立的有关议定书的委员会的主席,召开委员会的紧急特别会议,以便尽快(如有要求,在4天之内)决定应付局势的措施。倘若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应有关议定书委员会的请求,理事会必须在不迟于15天的时间内开会研究该问题,以便能达成满意的解决。
  第五条 粮食援助及正常商业外的交易
  1.参加国同意:
  (1)与粮农组织和其它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对提高营养水平的奶制品的价值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
  (2)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国每年应尽实际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地提前通知理事会。如可能,参加国也应将拟对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见事先通知理事会。应该理解,捐助的形式可能是双边的或通过联合计划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
  (3)认识到在该领域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愿望,需要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的格局进行有害的干预,以及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在理事会上交换意见。
  2.作为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它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粮农组织的《剩余物资处理原则和协商义务》的规定进行。此后,理事会要与处理剩余物资小组协商委员会密切合作。
  3.如有要求,理事会要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以及对解释和实施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所涉及的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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