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审议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建议的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优惠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适的均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5.各参加国应尽最大可能努力实现第一条规定的本协议的宗旨。
为此目的并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定期参加第四条第1款(3)项规定的讨论,以便探讨实现本协议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障碍。这些讨论应该为以后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寻找解决贸易问题的可能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种解决办法是各有关当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都可接受的。
6.任一参加国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特别是本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的任何事项。理事会应参加国的要求,应在不超过15天的期间内召开会议,对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部分
第五条 本协议的行政机构
1.国际肉类理事会
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应设立国际肉类理事会。该理事会由本协议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为该理事会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尤其是第四条规定的磋商方式。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参加国的请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对某项建议的接受没有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则应视为理事会已对提交给它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4.与其它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就与政府间及非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或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5.接纳观察员
(1)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参加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任何会议。
(2)理事会也可邀请本条第4款内提到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任何会议。
第三部分
第六条 最后条款
1.接受
(1)本协议向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或联合国某一专门机构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用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在接受时可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但这种保留需经各参加国同意。
(3)本协议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者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国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