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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协议

牛肉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序言

  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将是有助于实现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更加自由化、稳定和扩大;
  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
  认识到牛肉和活动物生产和贸易对很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所具有的重要性;
  铭记它们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
  决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要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尤其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原则和目标;
  本协议参加国代表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的宗旨应是:
  (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和限制(包括阻碍这一贸易发展的各种障碍),改进世界贸易体制,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便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下列途径,使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好处:
  ①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
  ②促使发展中国家牛肉及活动物出口者维持和增加收益;
  因此,上述两条的目的是,通过确保牛肉和活动物市场长期稳定的办法,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第二条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牛肉。在本协议中“牛肉”一词指:    关税合作理事会
                税则目录
  (1)活牛                    01.02
  (2)新鲜的、冷冻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      02.01
  (3)腌、卤、干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    02.06
  (4)其它加工或腌制的牛肉或下水         16.02
  以及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宗旨和规定而增加的任一其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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