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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

  4.a)执行局委员遇有死亡或辞职时,执行局应依前委员所代表之国家政府之提名,任命接替人继任其未满任期。
  b)该提名之政府及执行局均应考虑本条第2段中所述之因素。
  c)当出现特殊情况,所代表之国家认为必须更换其代表时,尽管该代表未提出辞职,亦应按以上a)分段之规定采取措施。
  B.职能
  5.a)执行局应为大会准备议事日程,审查总干事根据第六条第3段提出之本组织工作计划及相应之预算概算,连同其认为必要之建议,提交大会。
  b)执行局根据大会授权,负责执行大会通过之工作计划。执行局应根据大会决定,并注意到两届常会间出现之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有效、合理地执行工作计划。
  c)执行局可在大会两届常会之间对联合国履行第四条第5段规定之咨询职能
,若联合国组织向本组织咨询之问题已经大会作原则上之处理或其解决办法已包含在大会之决议中。
  6.执行局得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
  7.执行局经大会决定得通过其自己的议事规则,并应在其委员中选举官员。
  8.执行局每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常会,经执行局主席本人倡议或应执行局六名委员之请求,可召开特别届会。
  9.执行局主席应代表执行局向大会每届常会提出由总干事按第六条3(b)规定所准备之关于本组织各项活动的报告,提出报告时可加注或不加注意见。
  10.执行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就其职责范围内之问题与各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或有关之有资格人士进行磋商。
  11.执行局可在大会两届会议之间就本组织活动范围内发生之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征询意见。
  12.执行局委员虽为各该国政府之代表,然应代表全体大会行使大会授予之权力。
  C.过渡性规定
  13.尽管有本条第3段之规定:
  a)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之前选出之执行局委员应任职至期满。
  b)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之前由执行局根据本条第4段规定为接替任期未满四年之委员而委派之执行局委员,有资格于次届连续当选,再任四年。
  第六条 秘书处
  1.秘书处由总干事一人及所需工作人员组成。
  2.总干事应由执行局提名,由大会根据大会同意之条件任命,任期六年,并可连任。总干事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
  3.a)总干事或其指定之代表,应参加大会、执行局及本组织所属各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并应由其提出各项建议供大会及执行局考虑采取适当之行动,以及向执行局提出本组织之工作计划草案与相应之预算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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