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
(1945年11月16日订于伦敦)
注:本组织法于1946年11月4日生效。并经大会第二至第十、十二、十五、十七、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届会议修订。中国于1946年9月13日签署本组织法。1971年10月29日该组织驱除台湾当局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2年10月派代表参加该组织第十七届大会。
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政府兹代表其人民宣告:
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
人类自有史以来,对彼此习俗和生活缺乏了解始终为世界各民族间猜疑与互不信任之普遍原因,而此种猜疑与互不信任又往往使彼此间之分歧最终爆发为战争;
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其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
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之举措,亦为一切国家本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
和平若全然以政府间之政治、经济措施为基础则不能确保世界人民对其一致、持久而又真诚之支持。为使其免遭失败,和平尚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
为此,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秉人皆享有充分与平等受教育机会之信念,秉不受限制地寻求客观真理以及自由交流思想与知识之信念,特同意并决心发展及增进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手段,并借此种手段之运用促成相互了解,达到对彼此之生活有一更真实、更全面认识之目的;
有鉴于此,各签约国特创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通过世界各国人民间教育、科学及文化联系,促进实现联合国据以建立并为其宪章所宣告之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福利之宗旨。
第一条 宗旨与职能
1.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2.为实现此宗旨,本组织将:
(a)通过各种群众性交流工具,为增进各国人民间之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协力工作,并为达此目的,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形象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
(b)通过下列办法给教育之普及与文化之传播以新的推动;应会员之请求,与之协作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建立国家间之协作以促进实现不分种族、性别及任何经济或社会区别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之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