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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评估计划

  .2 在计划将来的检查和检验中需保持观察的项目清单,包括厚度测量。
  9.4 如果没有发现缺陷,应在报告中对每一处所加以陈述。
  9.5 该叙述性的报告应辅以展示每一处所总体状况的照片,包括以上所报告的任何项目的代表性照片或略图。
  9.6 测厚报告应由参加检验的验船师予以核实和签字。
  9.7 参加检验的验船师应签署CAS检验报告。
  10 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
  10.1 RO对CAS的复审
  10.1.1 RO总部应对第9节所述的CAS检验报告、文件、照片和其他与CAS有关的记录进行核验复审,以确定并确认满足CAS的要求。
  10.1.2 RO的复审人员不应以任何形式参与其所复审的CAS检验:
  10.2 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
  10.2.1 在CAS检验完成并且第10.1.1段所述的(CAS检验报告经RO总部复审以后,RO应准备一份提交主管机关的CAS最终报告。
  10.2.2 RO应尽速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要求船舶取得《符合证明》之日2个月以前。
  10.2.3 CAS最终报告至少应包括:
  .1 下述一般细节:
  船名
  IMO编号
  船旗国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吨(公吨)
  夏季载重线吃水
  交船日期
  船舶类别
  符合第13F条的日期
  公司
  报告识别编号
  .2 发关于实施CAS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和手段的概述;
  .3 指明所有检验文书(包括检验计划)的陈述;
  .4 关于处所内所采用的防腐系统状况的陈述;
  .5 指明所有测厚报告的陈述;
  .6 对全面检验结果的概述;
  .7 对近观检验结果的概述;
  .8 对所进行的船体修理的概述;
  .9 所有发生严重锈蚀区域的确定及其位置、程度和状况;
  .10 对测厚评价结果的概述,包括指明进行了测厚检验的区域和部位;
  .11 对船舶结构强度的估测和对符合第8节中所规定的可接受衡准情况的评估;
  .12 关于是否满足所有CAS适用要求的陈述;
  .13 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是否应允许船舶继续运营至第13G条所预期的符合第13F条要求的日期或运营至CAS有效期止(如果该日期较前者为早的话);以及
  .14 结论。
  11 主管机关对CAS的核验
  11.1 主管机关除了可能已向其所授权的RO所发出了根据加强检验计划代表其实施检验的任何指令外,还应向RO和经营悬挂其船旗的第1类和第2类油船的公司发出指令,以便主管机关能够监督CAS的实施情况并核验CAS的符合情况。
  11.2 为了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主管机关应至少建立以下程序,通过这些程序,主管机关将:
  .1 落实CAS的要求;
  .2 监督RO代表其进行的CAs工作;
  .3 复审CAS最终报告;
  .4 复审提出CAS再评估的船舶案例;和
  .5 签发《符合证明》。
  11.3 主管机关在签发《符合证明》之前应复审CAS最终报告,将复审的结果和结论及其接受或否决CAS最终报告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应提出一份《复审记录》。
  11.4 主管机关应保证其委派的监督CAS执行或复审CAS报告的人员:
  .1 具备主管机关所满意的适当资格和经验;
  .2 受到主管机关的直接控制;并
  .3 与其所复审的CAS检验的RO没有任何关系。
  12 对不满足CAS要求船舶的重新评估
  12.1 主管机关认为不满足CAS要求的船舶,可以提出进行CAS再评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应针对主管机关拒绝为其签发《符合证明》所依据的问题加以解决处理,对其改正措施应予审议,以确定CAS的要求是否已得到满足。
  12.2 此种再评估通常应由RO和实施上一次CAS的主管机关进行。
  12.3 如果未能取得《符合证明》的船舶改换船旗,新船旗的主管机关应根据第8(3)条的规定,要求前一个主管机关将与该船有关的CAS文件转交给他们,以确定前一个主管机关未发给《符合证明》所依据的问题是否已得到处理,从而保证CAS实施的一贯性和统一性。
  12.4 在任何情况下,CAS再评估原则上应尽快进行,按第5.3款的规定,不得晚于主管机关做出拒绝为该船签发《符合证明》决定之日后6个月。
  13 符合证明
  13.1 主管机关应根据其程序,为完成CAS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船舶签发一份《符合证明》。
  13.2 《符合证明》应按附录1中的格式以发证主管机关的官方语言写成。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证书文字要包括这三种文字之一的译文。
  13.3 《符合证明》的正本应放在船上,作为该船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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