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测厚范围
7.3.1 测厚应使用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10附表2中所列的表格来记录。建议使用电子介质来保存这些记录。
7.3.2 测厚应在近观检验之前进行,或尽最大可能与近观检验同时进行。
7.3.3 CAS 检验中测厚的最低要求列于下表:
表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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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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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货物区域: ┃
┃ .1每块甲板板 ┃
┃ .2三个横截面 ┃
┃ .3每块船底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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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根据第7.2.2段接受近观检验的结构部件的测厚检查,用于对锈蚀形态的总体评估┃
┃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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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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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货物区域以外选定的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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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货物区域以内的所有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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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艏艉尖舱的内部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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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货物区域以外的所有开敞主甲板板和所有开敞的第一层上层建筑甲板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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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如果发现了严重锈蚀,应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4来扩大测厚范围。
7.3.5 此外,如果参加检验的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可以扩大测厚范围。
7.3.6 对于液舱内涂层处于“良好”状况的区域,RO可根据第7.3.3款所进行的测厚范围给以特别考虑。但是在各种情况下都应充分进行测厚,以确认实际结构状况的平均水平和构件的最大结构缩减量。
7.3.7 所要进行的测厚应足以用于根据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附件B附录12进行储备强度计算。
7.3.8 应选择预计或甲板板测厚表明发生最大缩减量的横截面。至少一个横截面应包括船中0.5L范围内的一个压载舱。
8 接受衡准
CAS的接受衡准应为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决议中所规定的衡准。
9 CAS检验报告
9.1 CAS检验后应完成一份检验报告。报告应注明日期、位置(地点),并在相关时,注明CAS检验是否是在干船坞、浮船坞或海上进行。如果CAS检验被分开在不同的检验站进行,对部分CAS检验均应做出报告。
9.2 与CAS检验有关的检验记录,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应形成可审核的文件序列,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可向主机关提供。
9.3 此外,CAS检验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验范围:
.1 指明进行了全面检验的处所;
.2 指明进行了近观检验的位置及其各个处所,以及所采用的进出方式;和
.3 指明进行了测厚检查的处所及在每个处所中的测厚位置。
.2 检验结果:
.1 每个处所涂层的范围和状况。指明装有阳极的处所及阳极的总体状况;
.2 报告每一处所的结构状况,其中应视情包括下述内容:
.1 锈蚀(锈蚀位置和类型,如沟纹或点蚀等);
.2 裂纹(位置、描述和程度);
.3 屈曲(位置、描述和程度);
.4 凹痕(位置、描述和程度);
.5 发生显著锈蚀区域;和
.3 就所发现问题采取的行动:
.1 对确定处所的结构部件所完成维修的细节,包括维修方式和范围;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