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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6 按本条所做的通知或声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7 秘书长须将以下情况通知各当事国和本组织成员:
  (a) 任何生效的修正案、修正案的总体生效日期和对各当事国的生效日期;和
  (b) 任何根据本条做出的通知或声明。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本公约自2002年2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以后继续开放供各国加入。
  2 各国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当事国:
  (a) 签署而无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b) 签署但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 加入。
  3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以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来实现。
  4 如果一个国家就公约有关事项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领土单元,该国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将适用于其所有领土或只适用于一个或几个领土单元,并可以在以后任何时间提交另一份声明来对前一项声明加以修改。
  5 任何此种声明须通知秘书长并须明确指出本公约将适用的领土单元。

第18条 生效



  1 本公约将在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25%的至少25个国家按第17条签署本公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交存了必要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12个月后生效。
  2 对于在本公约生效条件满足后但在生效日期之前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将于公约的生效日期或交存文件三个月后生效,以晚者为准。
  3 凡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后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在交存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4 在本公约的某一修正案依照公约第16条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适用于经修订的本公约。

第19条 退出



  1 任何当事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两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2 对公约的退出须以向秘书长提出书面通知来实现,在收到该通知一年后或通知中所指明的较此为长的一段时间后生效。

第20条 保存人



  1 本公约由秘书长保存,秘书长须将本公约核证无误副本发给所有签署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2 除本公约具体规定的其他职能外,秘书长还须:
  (a) 将下述情况通知所有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i) 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 本公约的生效日期;和
  (iii) 任何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该文件的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的日期;
  和
  (b) 本公约一经生效,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其文本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21条 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由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具名的经政府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二○○一年十月五日订于伦敦

附件1

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
  ┃防污底系统 ┃  控制措施        ┃  适用范围         ┃  生效日期 ┃
  ┣━━━━━━╋━━━━━━━━━━━━━━╋━━━━━━━━━━━━━━━╋━━━━━━━┫
  ┃在防污底系 ┃              ┃               ┃       ┃
  ┃统中充当杀 ┃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此类 ┃               ┃       ┃
  ┃虫剂的有机 ┃化合物           ┃所有船舶           ┃2003年1月1日 ┃
  ┃锡化合物  ┃              ┃               ┃       ┃
  ┣━━━━━━╋━━━━━━━━━━━━━━╋━━━━━━━━━━━━━━━╋━━━━━━━┫
  ┃      ┃船舶须:          ┃所有船舶(2003年1月1日前建  ┃       ┃
  ┃在防污底系 ┃(1)在船壳上或外部构件或表 ┃造并庄2003年1月1日或以后   ┃       ┃
  ┃统中充当杀 ┃面上不得有此类化合物;或  ┃未曾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式平台、 ┃       ┃
  ┃虫剂的有机 ┃(2)应有一个阻挡底层不符合 ┃浮动式储存装置(FSU)、浮动式 ┃2008年1月1日 ┃
  ┃锡化合物  ┃要求防污底系统渗出此类化合物┃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 ┃       ┃
  ┃      ┃的隔离层          ┃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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