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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 在任一当事国管辖下的任何违反本公约的事件均须予以禁止并根据当事国的法律予以制裁。在此类违章事件发生时,当事国须:
  (a) 根据其法律提起起诉,或
  (b) 将其可能掌握的关于已发生违章事件的情况和证据提供给该船的主管机关。
  3 当事国的法律就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其严厉程度须足以遏制对本公约的违反,无论其发生于何处。

第13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或滞留



  1 在执行本公约第11和12条时须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
  2 如果在执行本公约第11和12条时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该船有权要求对其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当事国须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机构或安排或其自己选择的其他和平方式解决他们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议。

第15条 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任何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习惯法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 修正案



  1 本公约可通过下文所规定的任一程序予以修正。
  2 经本组织审议的修正案:
  (a) 任一当事国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建议修正案须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则须在审议该建议前不少于六个月散发给当事国和本组织成员。如果是修正附件1的建议,在根据本条对其审议前,还须遵从第6条的程序。
  (b) 按上述要求建议和散发的修正案须提交委员会审议。各当事国,无论其是否为本组织成员,都有权参加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会议。
  (c) 修正案须由出席委员会并投票的当事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条件是投票时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当事国出席。
  (d) 按第(c)项通过的修正案由秘书长发给各当事国供接受。
  (e) 在以下情况下视为修正案已被接受:
  (i) 对公约正文的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之日视为已被接受。
  (ii) 对公约附件的修正案在通过之日十二个月后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日期视为已被接受。但是,如果截至该日有三分之一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反对修正案,则视为修正案未被接受。
  (f) 修正案在下述条件下生效:
  (i) 对公约正文的修正案在根据第(e)(i)项确定的视为被接受日期六个月后对声明接受修正案的当事国生效。
  (ii) 对附件1的修正案在其视为被接受之日六个月以后对所有当事国生效,但以下当事国除外:
  (1) 根据第(e)(ii)项通知了反对修正案,且后来没有撤销该反对;
  (2) 在该修正案生效前通知秘书长,只有在其随后通知接受修正案后该修正案才能对其生效;或
  (3) 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文件时声明只有在其向秘书长通知接受附件1的修正案后该修正案才能对其生效。
  (iii) 除附件1以外附件的修正案从其被视为接受之日六个月后对所有当事国生效,但那些根据第(e)(ii)项通知了反对修正案且后来没有撤销该反对的当事国除外。
  (g) (i)按第(f)(ii)(1)或(iii)项所述通知了反对修正案的当事国可随后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修正案将于该接受通知六个月后对该当事国生效,或于修正案生效之日对该当事国生效,以晚者为准。
  (ii) 如果分别做出了第(f)(ii)(2)或(3)项所述通知或声明的某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修正案将于该接受声明六个月后对该当事国生效,或于修正案生效之日对该当事国生效,以晚者为准。
  3 由外交大会修正:
  (a) 应一当事国要求并得到三分之一当事国的同意,本组织须召开当事国外交大会审议对公约的修正案。
  (b) 在此种外交大会上由出席并表决的当事国三分之二多数当事国通过的修正案须由秘书长发给各当事国以供接受。
  (c) 除非外交大会另做决定,修正案将分别根据本条第2(e)和(f)项所述的程序视为已被接受和生效。
  4 对于拒绝接受某附件的某项修正案的当事国,仅就该项修正案的适用而言,以非当事国论。
  5 增加新附件的提议、通过和生效须根据修正公约正文所适用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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