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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1 任何当事国,在从本公约对该当事国生效之日起算的两年届满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2 退出应以向保管人提交书面通知的方式做出,在收到通知后一年或通知中可能规定的更长期限生效。

第21条 保管人



  1 本公约应由秘书长保管,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核证副本发送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2 除本公约其他部分规定的职责外,秘书长还应:
  (a) 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i) 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 本公约的生效日期;和
  (iii) 本公约的任何退出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和
  (b) 本公约一经生效,即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其文本发送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22条 语言



  本公约正本一份,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定于伦敦。
  下列具名者,均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附件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规则

  第A节—总则

第A—1条 定义



  就本附件而言:
  1 “周年日”系指与证书失效日期相应的每一年的月份和日期。
  2 “压载水容量”系指船上用于承载、装填或排放压载水的任何液舱、处所或舱室,包括被设计成允许承载压载水的任何多用途液舱、处所或舱室的总体积容量。
  3 “公司”系指船舶的所有人或诸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等接受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接受此种责任时同意接受《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注*:参见本组织以经修正的第A.741(18)号决议通过的《ISM规则》。)规定的所有职责和责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
  4 “建造的”,就船舶而言,指以下建造阶段:
  .1 安放龙骨;或
  .2 开始可认同为特定船舶的建造;或
  .3 开始包括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的预计质量的1%的船舶组装,取较小者;或
  .4 船舶进行重大改建。
  5 “重大改建”系指:
  .1 压载水承载能力的改变达到15%或更大的船舶改建;或
  .2 改变船型的船舶改建;或
  .3 主管机关认为旨在将船舶寿命延长十年或更长时间的船舶改建;或
  .4 造成压载水系统的修改而非相同部件更换的船舶改建。就本附件而言,为符合第D—1条规定的船舶改建不应视为构成重大改建。
  6 “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按国际法确定所述领土之领海的基线,但就本公约而言,“距”澳大利亚东北海岸外的“最近陆地”系指距在澳大利亚海岸沿下列位置点画出的一条线: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起
  至南纬10°35′,东经141°55′
  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
  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
  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
  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
  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
  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
  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
  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
  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
  再至南纬24°42′,东经153°15′
  7 “活性物质”系指对“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有一般或特定作用或有一般或特定抵抗作用的物质或生物,包括病毒或真菌。

第A—2条 一般适用性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压载水排放只应按本附件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进行。

第A—3条 例外情况



  第B—3条的要求或当事国根据第2.3条和第C节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应适用于:
  1 为确保紧急情况下的船舶安全或海上人命救助所必需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摄入或排放;
  或
  2 船舶或其设备损坏引起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或进入:
  .1 但应在发生损害或发现损害或排放之前和之后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或尽量减少排放;和
  .2 除非所有人、公司或负责高级船员有意或鲁莽地造成损坏;或
  3 在为避免或尽量减少船舶污染事故而使用时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摄入和排放;或
  4 同一压载水和沉积物在公海上的摄入和此后的排放;或
  5 压载水和沉积物在全部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同一起源地的船舶排放并且未与未经管理的、来自其他地区的压载水和沉积物发生任何混合。如发生混合,则应按本附件对来自其他地区的压载水进行压载水管理。

第A—4条 免除



  1 除本公约其他部分中所载的免除规定外,仅在下列情况下当事国还可在其管辖水域内免除应用第B—3或C—1条的任何要求:
  .1 此种免除系给予从事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航行的船舶或仅在指定港口或地点间营运的船舶;
  .2 此种免除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并应接受中期检查;
  .3 此种免除系给予不混合压载水或沉积物的、非从事第1.1款中规定的港口或地点间航行的船舶;和
  .4 此种免除系根据本组织制定的“风险评定指南”给予。
  2 根据第1款给予的免除应在向本组织做出通知和向各当事国发出有关信息后方为有效。
  3 根据本条给予的任何免除不应损伤或损害邻近或其他国家的环境、人体健康、财产或资源。为解决任何被确定的关切,应与被当事国确定为可能受到有害影响的任何国家协商。
  4 根据本条给予的任何免除均应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中。

第A—5条 等效符合



  总长度小于50m、最大压载水容量为8m(上标3)的仅用于娱乐或比赛的游船或主要用于搜救的船舶对本附件的等效符合应由主管机关确定并计及本组织制定的导则。
  第B节 对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第B—1条 压载水管理计划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携带并实施压载水管理计划。此种计划应由主管机关核准并计及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压载水管理计划是各船特定的并应至少:
  1 详述该船和涉及本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的船员的安全程序;
  2 详述实施本公约中所载的压载水管理要求和补充性的压载水管理做法所应采取的行动;
  3 详述沉积物的:
  .1 海上处置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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