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有权进入关于其本人的数据,对任何不准确的信息及时予以改正。
5 程序质量控制和定期评估
(a) 具备通过程序质量控制和定期评估确保必要的安全性的过程和程序,包括对过程的监控,确保所要求的以下行为标准得以满足:
(i) 空白海员证的生产和交付,
(ii) 对空白、无效和已按个人填写的海员证的保管、处理和可靠性,
(iii) 负责签发和交付海员证的当局和部门受理申请、将空白海员证制作成具体海员的海员证,
(iv) 数据库的运行、安全和维护;
(b) 开展定期审查,确保发证系统和程序的可靠性和与本公约要求的符合情况;
(c) 具备保护其他成员国提供的定期评估报告中所含信息的保密性的程序。
B部分 建议程序和做法
1 空白海员证的制作和交付
1.1 为了海员证的安全和统一,主管机关应选择一个有效的货源来制作该成员国发证用的空白海员证。
1.2 如果空白证是在负责签发海员证的机关(“发证机关”)内制作,则适用下文第2.2节。
1.3 如果选用外部企业,主管机关应:
1.3.1 核查该企业信誉、财务稳定性和可靠性是无可置疑的;
1.3.2 要求企业具体指定所有将参与空白海员证制作的员工;
1.3.3 要求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供表明存在着确保每一指定员工的可靠性、值得信任和忠诚品质的适当的系统的证明,并使发证机关相信企业已经为这些员工提供了足够的生计手段和充分的工作保障;
1.3.4 与企业达成一项书面协议,在不妨碍发证机关自己对海员证所负责任的前提下,应特别确定下文第1.5节提及的规格和指示并要求企业:
1.3.4.1 确保只有已经承担严格保密义务的指定员工才能从事空白海员证的制作;
1.3.4.2 对将空白海员证从其制作场地运至发证机关采取一切必要的保安措施,发货人不能以其并未在这方面出现疏忽为由而免除责任;
1.3.4.3 每批托运货物均有准确的内容声明;该声明应特别注明每包所装的所有海员证的参考号码;
1.3.5 确保协议中包括关于在原始承做者不能继续时允许完成的条款;
1.3.6 在签订协议前确信企业拥有妥善履行所有上述义务的手段。
1.4 如果空白海员证是由成员国境外的机关或企业提供的,成员国主管机关可以委托外国的一个合适的机关确保达到本条所建议的要求。
1.5 除其他事项外,主管机关还应:
1.5.1 规定制作空白海员证所用全部材料的详细规格;这些材料应符合本公约附件Ⅰ规定的一般规格;
1.5.2 根据附件Ⅰ规定空白海员证格式和内容的准确规格;
1.5.3 如果以后使用不同的印刷厂,确保这些规格能够使所印制的空白海员证保持格式一致;
1.5.4 按照附件Ⅰ的要求,就顺序印在空白海员证上的唯一证件号码提供明确的号码生成指示;和
1.5.5 确定制作期间保管所有材料的准确要求。
2 空白和填好的海员证的保管、处理和可靠性
2.1 与发证过程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空白、无效和填好的海员证的保管、制作海员证所用的工具和材料、申请的受理、海员证的发放以及数据库的维护和安全)应该在发证机关的直接控制下进行。
2.2 发证机关应准备一份对所有参与发证过程的官员的评估,为每个人建立可靠、可信任和忠诚记录。
2.3 发证机关应确保介入发证过程的官员彼此不是直系亲属。
2.4 介入发证过程的官员的个人责任必须由发证机关给予充分明确。
2.5 不应让一位官员单独负责海员证申请受理和相应海员证准备中的所有工作。向负责发证的官员分配申请书的官员不应介入发证过程。被指定承担有关受理申请和签发海员证的不同职责的官员应该进行轮换。
2.6 发证机关应制定内部规章,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