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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修订本)


  1 除需符合本公约的有关规定外,附件可由国际劳工大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适当组成的三方海事机构的建议来修正。此决定需要有出席大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代表做出,其中至少包括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的一半。
  2 批准本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均可在此种修正案通过之日后六个月内书面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修正案对该成员国不生效,或只有在随后书面通知后的某一较晚日期才生效。

第9条 过渡性规定



  作为《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当事国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采取措施以便批准本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可将其临时实施本公约的意图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由这样的成员国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应被视为根据本公约而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条件是充分满足本公约第2至5条的要求,且有关成员国接受根据本公约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

最终条款

第10条



  本公约修订《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

第11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2条



  1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有约束力。
  2 本公约应自两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3 此后,对于任何成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六个月生效。

第13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退出,并请其登记。此项退出应自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2 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出权利者,即需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退出本公约。

第14条



  1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各成员国所交送的所有批准书、声明和退出书的登记情况通报全体成员国。
  2 在将本公约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报全体成员国时,局长应提请各成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3 局长应将根据第8条对附件的任何修正案以及有关声明的登记情况通知全体成员国。

第15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所有批准书、声明和退出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16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可能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同时要考虑到第8条的规定。

第17条



  1 如大会通过一项新公约对本公约做全部或部分修订,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 如果新修订公约生效并在其生效之时,成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依法应构成对本公约的立即退出,而不需按照上述第13条的规定;
  (b) 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开放接受成员国的批准。
  2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那些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成员国,本公约以其实际形式和内容仍对其有效。

第18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Ⅰ

海员身份证件范本



  海员身份证件的格式和内容列于下文。证件应尽实际可能(如考虑到成本等)采用一般公众不易获得的优质材料制成。除为包含公约规定的信息所必需外,证件应不留多余空间。
  证件应包含发证国的名称和以下声明:
  “本证件为国际劳工组织《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修订本)》所指海员身份证件。本证件为一独立证件而非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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