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数据库的运行和维护;和
(e) 程序的质量控制和定期评估。
3 在满足上述第2款的前提下,可以按第8条规定的方式对附件Ⅲ进行修订,但要考虑到需要留给成员国足够的时间对其过程和程序做任何必要的修改。
4 各成员国应至少每五年对其包括质量控制程序在内的海员身份证件签发系统的管理开展一次独立评估。此种评估的报告在去除了任何保密材料后应提交给国际劳工局局长,一份副本送交该成员国内的船东和海员的代表性组织。本提交报告要求不损害各成员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承担的义务。
5 国际劳工局应使各成员国能够获得这些评估报告。除本公约准许的情况外,任何披露应取得报告国的同意。
6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根据其安排,在所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批准一份关于完全符合上文第1款中所述最低要求的成员国的名单。
7 该名单必须使本组织的成员国可随时获得,并在收到信息时做出及时更新。特别是在第8款提及的程序框架中,如果基于确凿的理由反对将某一成员国纳入到名单中,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国。
8 应根据理事会建立的程序做出安排,允许曾经被或可能会被排除在名单之外的成员国,以及有利害关系的批准公约的成员国政府和有代表性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根据上述安排向理事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使争议及时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解决。
9 对某一成员国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的承认取决于它对上述第1款所述最低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6条 便利海员上岸休假及过境和转船
1 持有由公约对其生效的成员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签发的有效海员身份证件的任何海员应被承认为本公约意义上的海员,除非存在明确理由怀疑海员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2 为确保根据以下第3至6款或7至9款要求入境的海员是根据本公约的要求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的持证人所需进行的核实和任何相关的询问和手续不应由海员或船东承担费用。
上岸休假
3 只要主管当局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收到了持证人到达的通知,上文第2款中所述的核实和任何相关的询问和手续应该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关于持证人到达的通知应包括附件Ⅱ第1部分中规定的细节。
4 当船舶在港口时,除非有明确理由怀疑海员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本公约对其生效的成员国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允许那些为临时上岸休假而请求人境的持有有效海员身份证件的海员进入其领土。
5 只要船舶抵达手续已经完成,且主管当局没有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方面的理由拒绝上岸,应允许此种入境。
6 就上岸休假而言,不应要求海员持有签证。任何不能完全履行此要求的成员国应确保其法律法规或实际做法提供实质上等效的安排。
过境和转船
7 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各成员国还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允许持有有效海员身份证件并辅以护照的海员出于以下目的而要求入境时进入其领土:
(a) 回到船上或转到另一艘船舶;
(b) 过境到另一国上船,或为遣返之目的或有关成员国当局批准的任何其他目的而过境。
8 除非有明确理由怀疑海员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只要主管当局没有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方面的理由拒绝入境,应允许此种入境。
9 在允许出于上文第7款所述目的之一而进入其领土之前,任何成员国可要求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包括证明海员的意图和执行该意图能力的书面证据。成员国也可将海员的停留限制在就有关目的而言被认为合理的期限内。
第7条 连续持有和吊销
1 海员身份证件应一直由海员持有,但经海员书面同意,由有关船舶的船长出于妥善保管目的而保存的情况除外。
2 如果发证国肯定,持有海员身份证件的海员不再符合本公约对其签发所要求的条件,则该发证国应立即将该身份证件吊销。暂停使用或吊销海员身份证件的程序应与海员和船东的代表组织协商制定,其中还应包括行政申诉的程序。
第8条 附件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