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海员身份证件的尺寸应不大于正常护照。
5 海员身份证件应载有发证机关的名称、能够迅速与该发证机关取得联系的说明、证件的签发日期和地点以及以下声明:
(a) 本证件系国际劳工组织《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修订本)》所指海员身份证件;和
(b) 本证件为一独立证件而并非护照。
6 海员身份证件的最长有效期应根据发证国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0年,第一个5年后需要展期。
7 海员身份证件中包括的持证人细节应仅限于以下内容:
(a) 全名(视情包括名和姓);
(b) 性别;
(c) 出生日期和地点;
(d) 国籍;
(e) 可有助于辨认的任何特殊体貌特征;
(f)数码或原版照片;和
(g) 签字。
8 尽管有上文第7款的规定,还应要求海员身份证件上包括符合附件Ⅰ中规定的规格的持证人生物测定模板或其他生物测定表现形式,但必须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a) 生物测定可以在不侵犯有关人员的隐私、不为其造成不适、不危害其健康或不伤害其尊严的条件下获得;
(b) 生物测定本身应在证件上可见,但须不可能从模板或其他表现形式中重新形成生物测定;
(c) 提供与核实生物测定所需的设备应便于使用,并且政府一般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
(d)在主管当局通常进行身份核实的港口和其他地点,包括在船上,核实生物测定的设备能够方便而可靠地操作;和
(e) 使用生物测定的系统(包括设备、技术和使用程序)能为身份真实性的核实提供统一和可靠的结果。
9 证件上所记录的所有关于海员的数据都应肉眼可见。海员应该有方便的机会,使其能够用机器检查无法用肉眼读出的任何数据。此种机会应由发证当局或由代表发证当局者提供。
10 海员身份证件的内容和格式应考虑到附件Ⅰ中所引用的相关国际标准。
第4条 国家电子数据库
1 各成员国应确保将其所签发、暂停使用或吊销的每一海员身份证件的记录储存在电子数据库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数据库不受干扰或擅自进入。
2 记录中所含的信息应仅限于那些为核验海员身份证件和海员状况所必须、符合海员隐私权并符合适用的数据保护要求的细节。这些细节列于附件Ⅱ,该附件可按下文第8条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同时须考虑到需要给成员国以足够的时间对其国家数据库系统做任何必要的修改。
3 各成员国应建立程序,使其已签发了身份证件的海员能够检查和核对电子数据库中保有或储存的与该海员有关的所有数据的正确性并在必要时允许予以改正而不对有关海员收取任何费用。
4 各成员国应指定一常设联络点负责答复来自本组织所有成员国的移民或其他主管当局关于由其当局签发的海员身份证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询。常设联络点的细节应报给国际劳工局,劳工局则应保持一份清单,该清单应通报给本组织各成员国。
5 本组织成员国的移民局或其他主管当局应能够在任何时候,通过电子方式或通过上文第
4 款所述的联络点立即获得上述第2款所述的细节。
6 就本公约而言,应建立适当的限制确保数据——特别是照片——不被交换,除非存在确保适用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标准得以遵守的机制。
7 各成员国应确保电子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不被用于除核验海员身份证件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5条 质量控制和评估
1 关于签发海员身份证件的过程和程序,包括质量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列于本公约的附件Ⅲ。这些最低要求确立了各成员国在管理其海员身份证件签发系统方面必须取得的强制性结果。
2 应存在确保以下方面的必要安全性的过程和程序:
(a) 空白海员身份证件的制作和交付;
(b) 空白和填好的海员身份证件的保管、处理和可靠性;
(c) 受理申请、负责签发海员身份证件的当局和部门将空白海员身份证件制作成具体海员的身份证件,以及海员身份证件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