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修订本)
(2003年6月19日,订于日内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3年6月3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91届会议,并
注意到对乘客、船员和船舶的安全以及对国家利益和个人的持续不断威胁,并
还注意到本组织的核心任务,即促进体面的工作条件,并
认为,鉴于海运业的全球性质,海员需要特别的保护,并
承认《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中所载的关于为海员出于上岸休假、过境、转船或遣返之目的而进入成员国领土提供便利的原则,并
注意到经修正的国际海事组织《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特别是其标准3.44和3.45,并
进一步注意到联合国第A/R。ES/57/219号大会决议(在打击恐怖主义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申明,各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其国际法义务,特别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律所承担的义务,并
意识到海员在从事国际贸易的船舶上工作和生活,以及利用岸上设施和上岸休假是海员总体福祉的关键因素,进而也是实现航运更安全和海洋更清洁的关键因素,并
还意识到能够上岸对于海员去一艘船上工作和在协议的服务期满后离开船舶是非常必要的,并
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于2002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加强海上安全和保安特别措施的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并
决定就本届大会议程中关于改进海员身份证件安全性的第7项议题通过若干建议,并
决定这些建议应采取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修订《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
于2003年6月19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为《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修订本)》:
第1条 范围
1 就本公约而言,“海员”一词系指在通常从事海上航行的除军舰以外的船舶上以任何身份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
2 如果对任何类别人员是否应被视为本公约所指海员存在任何疑问,该问题应由此类人员的国籍国或永久居住国的主管当局与相关的船东组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后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来决定。
3 经与渔船船东和在渔船上工作的人员的代表组织协商后,主管当局可将本公约的规定应用于海洋商业捕捞。
第2条 海员身份证件的签发
1 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各成员国应向身为海员并提出海员身份证件申请的每位国民签发符合本公约第3条规定的海员身份证件。
2 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海员身份证件的签发条件可服从国家法律和法规为签发旅行证件所规定的条件。
3 各成员国还可以向在其领土内取得永久居留地位的海员签发第1款所述的海员身份证件。在各种情况下,永久居留者的旅行应符合第6条第7款的规定。
4 各成员国应确保及时签发海员身份证件,避免不当延误。
5 在申请被拒绝的情况下,海员应有权进行行政申诉。
6 本公约无损于各成员国根据关于难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国际约定所承担的义务。
第3条 内容和格式
1 本公约所涉及的海员身份证件在内容上应符合公约附件Ⅰ中所给出的范本。证书的格式和所用材料应与该范本中所给出的一般规格相符,该规格应基于下文规定的标准。只要符合以下各款,在必要时,特别是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可根据下文第8条对附件Ⅰ予以修正。通过修正案的决定应具体规定修正案的生效时间,并考虑到需要留给成员国足够的时间对其国内海员身份证件和程序做出任何必要的修改。
2 海员身份证件应设计简单,使用耐久材料制成,特别考虑到海上的条件并可用机器识读。所用的材料应:
(a) 尽可能防止篡改证件或伪造,并能够易于发现改动;和
(b) 使政府通常能够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并能够可靠地达到上文(a)中所列的目的。
3 各成员国应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关于所采用的技术标准的任何已有导则,此种导则将有助于使用共同的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