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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15条 退出



  1 任何当事国可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随时退出本公约。
  2 退出应以向秘书长交存文件的方式做出。
  3 退出应在向秘书长交存退出文件后1年或退出文件可能规定的更长期限生效。

第16条 修订或修正



  1 本组织可召开修订或修正本公约的会议。
  2 本组织应在不少于1/3的当事国提出要求后,召开修订或修正本公约的当事国会议。

第17条 保存人



  1 本公约应交由秘书长保存。
  2 秘书长应:
  (a) 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i) 每一新的签署或文件交存及其日期;
  (ii) 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iii) 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的交存及交存日期和退出生效日期;和
  (iv) 根据本公约做出的其他声明和通知。
  (b)将本公约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所有签署国和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第18条 发送联合国



  本公约一经生效,秘书长即应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其文本发送联合国秘书处,以供登记和公布。

第19条 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一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订于伦敦。
  下列具名者*(注*:签字者略。),均经各自政府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附件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书

按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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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海事组织  ┃     ┃  登记所有人的名称和主要 ┃
  ┃ 船名 ┃识别号或字符 ┃       ┃ 船籍港 ┃              ┃
  ┃    ┃       ┃ 船舶识别号 ┃     ┃  营业地的完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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