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本议定书自2000年3月15日起至2001年3月14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署,其后仍开放供加入。任何《油污防备公约》当事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议定书的当事国:
(a) 签署而不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b) 签署但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 加入。
(2)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文件。
第14条 有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
(1) 如果一当事国由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单元领土构成,在这些单元内对于涉及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务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其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时,可以声明该议定书适用于其全部领土,或仅适用于已经受OPRC公约约束的一个或多个单元领土,并且可以在任何时候对该声明提出修改。
(2) 任何这类声明必须书面通知交存人并明确表述该一个或几个领土适用本议定书。在修改时,必须明确继续适用的领土单元以及生效日期。
第15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15个国家已签署本议定书而不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已按第13条交存必需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后12个月生效。
(2) 对于在达到本议定书生效条件之后但在生效之日以前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此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生效,或在该文件交存之日后3个月生效,以日期迟者为准。
(3) 对于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国家,本议定书在文件交存之日后3个月生效。
(4) 在本议定书的修正案按第12条规定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适用于经修正的本议定书。
第16条 退出
(1) 任何当事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起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
(2) 退出应向秘书长提交书面通知。
(3) 退出应在秘书长收到退出通知书后12个月或在该通知书中所指明的任何更长时限满期后生效。
(4) 退出《OPRC公约》的当事国,也即自动地退出本议定书。
第17条 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