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 促进双边和多边防备和反应合作
各当事国应努力缔结双边或多边污染事故防备和反应协定。此种协定的副本应送交本组织;本组织应在收到要求后将此种副本提供给当事国。
第9条 与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改变了由其他公约或国际协定规定的任何当事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机构安排
(1) 在国际海事组织同意和具备开展活动所需的适当资源的前提下,各当事国指定本组织履行下述职责和开展下述活动:
(a)资料服务:
(i) 接收、整理和应要求散发当事国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来源提供的有关资料;
和
(ii) 在查找费用的临时资金来源方面提供帮助;
(b) 教育和培训:
(i) 促进污染事故防备和反应方面的培训工作;和
(ii) 促进国际专题讨论会的举行;
(c) 技术服务:
(i) 促进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合作;
(ii) 向建立国家或区域的反应能力的国家提供咨询;和
(iii) 分析当事国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来源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向各当事国提供咨询或资料;
(d) 技术援助:
(i) 促进向建立国家或区域反应能力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
(ii) 应面临重大污染事故国家的请求,促进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
(2) 在执行本条所述的活动时,国际海事组织应借鉴各国的经验,利用区域性协定和行业界安排,努力加强各国独自地或通过区域性安排防备和抗御污染事故的能力,并对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给予特别注意。
(3) 本条的规定应按本组织制定并不断检查的方案执行。
第11条 议定书的评估
各当事国应根据本议定书的宗旨,特别是合作和援助的原则,在本组织内对该议定书的有效性做出评估。
第12条 修正案
(1) 本议定书可以根据下列各款规定的某一程序予以修正。
(2) 经本组织审议后修正:
(a) 本议定书的当事国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均应提交本组织,并应由秘书长在审议前至少六个月将其散发给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和本议定书的所有当事国。
(b) 按上述方式提出和散发的任何修正案,均应提交本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