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关于在接到请求时可向他国提供的污染反应设备和污染事故反应及海上救助方面的专门技术的资料;和
(c) 该国国家应急计划。
第5条 国际污染反应合作
(1) 各当事国同意,在污染事故严重到需要这样做时,在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任何当事国提出请求时,它们将根据其能力和具备的有关资源,为污染事故的反应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设备。此种援助费用的财务问题应根据本议定书附件所列规定处理。
(2) 请求援助的当事国可要求本组织协助查找上述(1)中所述费用的临时资助来源。
(3) 按照适用的国际协定,每一当事国均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下列事项提供便利:
(a) 从事污染事故反应工作或运输处理此种事故所需人员、货物、器材和设备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工具抵达或离开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使用;和
(b) 上述(a)中所述人员、货物、器材和设备迅速进入、通过和离开其领土。
第6条 研究和开发
(1) 各当事国同意,直接地或在适当时通过本组织或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在推广和交流旨在提高当前污染事故防备和反应最新水平的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成果方面进行合作,其中包括监视、围控、回收、消除、清除和其他减少或减轻污染事故影响的技术和恢复技术。
(2) 为此,各当事国承诺,直接地或在适当时通过本组织或有关的区域性组织或安排,在各当事国的研究机构间建立必要的联系。
(3) 各当事国同意,直接或通过国际海事组织或有关区域性组织或安排进行合作,以促进在适当时经常性地举行包括污染事故反应技术和设备的发展在内的有关问题的国际专题讨论会。
(4) 各当事国同意,鼓励通过本组织或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兼容的有害和有毒物质污染抗御技术和设备的标准。
第7条 技术合作
(1) 各当事国承诺,直接或通过本组织或其他国际机构,在污染事故防备和反应方面,视情向请求援助的当事国提供下述支援:
(a) 培训人员;
(b) 确保具备有关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c) 促进污染事故防备和反应的其他措施和安排;和
(d) 开展联合研究和开发项目。
(2) 各当事国承诺,按照其国内法律、条例和政策,在转让污染事故防备和反应的技术方面积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