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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

  (b) 此种承认与公共政策无抵触。
  6 本条第5款中所载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按扣船实施地国法律或用以使船舶获释的担保的提供地国法律赋予国外判决或仲裁裁决更大的效力。

第8条 适用



  1 本公约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船舶,不论该船是否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
  2 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或国家所有或营运的、仅暂时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3 本公约不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或规则赋予任何政府或其部门、或任何公共当局、或任何码头或港口当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滞留任何船舶或以其他方式不准其航行的任何权利或权力。
  4 本公约不影响任何国家或法院做出影响债务人总资产的命令的权力。
  5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在扣船实施地国适用规定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或执行此种公约的国内法。
  6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更改或影响缔约国的现行有关法规,此种法规涉及习惯居所或主要营业所在船旗国的人或通过代位、转让或其他方式从这种人取得请求权的任何其他人,对实际处于该国管辖区域内的任何船舶的扣押。

第9条 不创设船舶优先权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创设了船舶优先权。

第10条 保留



  1 任何国家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之时或在其后任何时候宣布保留将下列任何一项或所有各项排除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权利:
  (a) 不属海船之列的船舶;
  (b) 不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
  (c) 第1条第1款(s)项下的请求。
  2 一国如也是有关内陆水域航行的特定条约的缔约国,可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上述条约就法院判决的管辖、承认和执行规定的规则应优先于本公约第7条所载规则。

第11条 保存人



  本公约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第12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本公约自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任何国家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 各国可通过下列方式表示它们同意受本公约的约束:
  (a) 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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