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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


  1 作为扣押船舶或允许维持已实施的扣押的条件,法院可要求请求扣押或已获准扣押船舶的请求人按法院自定条件提供某一种类和某一金额的担保,以补偿扣押可能对被告造成并可能应由请求人负责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可能对该被告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 扣押是错误或不公正的;或
  (b) 要求和提供的担保过多。
  2 扣船实施地国的法院在请求人对扣押船舶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时,应具有判定此种责任程度的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可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 扣押是错误或不公正的;或
  (b) 要求和提供的担保过多。
  3 如存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请求人责任,责任的决定应适用扣船实施地国的法律。
  4 如由另一国家的法院或由仲裁庭按第7条的规定来裁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则在做出该裁决前可中止有关本条第2款规定的请求人责任的诉讼程序。
  5 如按本条第1款提供了担保,则提供此种担保的人可随时请求法院减少、变更或取消该担保。

第7条 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管辖权



  1 扣船实施当地国家法院或用以使船舶获释提供担保的当地国家法院,应具有审理案件实体问题的管辖权,但各当事方有效地约定或已经有效地约定将争议提交接受管辖权的另一国家法院或付诸仲裁者除外。
  2 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扣船实施地国法院或用以使船舶获释担保的提供地国法院,可拒绝行使该管辖权,只要该国法律允许此种拒绝并且另一国的法院接受管辖权。
  3 如果扣船实施地国法院或用以使船舶获释担保的提供地国法院:
  (a) 不具有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管辖权;或
  (b) 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行使管辖权,则该法院可以并在接到请求后应当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海事请求人应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庭仲裁。
  4 如果未在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则在接到请求后,应下令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提供的担保。
  5 如在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诉讼或仲裁,或在没有此种规定时向另一国家的主管法院提起了诉讼或向仲裁庭提起了仲裁,则由此产生的有关被扣押的船舶或提供的用以使船舶获得释放的担保的任何最终裁决应得到承认和执行,条件是:
  (a) 此种诉讼或仲裁已合理通知被告,而且被告有合理的机会就案情提出辩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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