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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

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
(1999年3月12日,订于日内瓦)


本公约各缔约国,
  确认促进世界海运贸易的协调、有序发展的愿望,
  确信需要制定一项反映相关领域最新发展情况的实现国际统一的扣船法律文书,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海事请求”系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事由引起的请求:
  (a) 船舶运行引起的灭失或损坏:
  (b) 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不论发生在陆上或水上;
  (c) 救助作业或任何救助协议,如适用,包括在船舶本身或其货载构成环境损害威胁时,对船舶实施的救助所产生的任何特殊赔偿;
  (d) 船舶对环境、海岸或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预防、尽可能减少或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此种损害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合理的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损失;
  (e) 与起浮、清除、收回或摧毁沉没的、成为残骸的、搁浅的或放弃的船舶或使之无害有关的费用或开支,包括与起浮、清除、收回或摧毁仍在或曾在该船上的任何物件或使之无害有关的费用或开支,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或开支;
  (f) 有关船舶的使用或租用的任何协议,不论载于租船合同或其他协议;
  (g) 有关船舶载运货物或旅客的任何协议,不论载于租船合同或其他协议;
  (h) 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与其有关的灭失或损坏;
  (i) 共同海损;
  (j) 拖航;
  (k) 引航;
  (l) 为船舶的营运、管理、维护或维修而向其提供的物品、材料、给养、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服务;
  (m) 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装备;
  (n) 港口、运河、码头、港湾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o) 因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在编船员在船上工作而应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为其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p) 为船舶或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q)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应支付或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r)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应支付或他人为其支付的任何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代理费;
  (s) 有关船舶所有权和占有的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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