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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

  (b)序言中提到的国际文书。
  16岁以下的人员不得在船上工作。

第12条

第Ⅳ部分 船主和船长的责任

第13条



  船主须保证向船长提供出于遵守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船舶的适当人员配置的义务的目的所需的资源。船长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保证由于本公约而引起的有关海员的工时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得以遵守。

第Ⅴ部分 实施

第14条



  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须负责以法律或条例的手段实施公约的条款;以集体协议、仲裁裁定或法庭裁决加以实施的情况除外。

第15条



  成员国须:
  (a)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规定适当的制裁和纠正措施,以保证有效地执行本公约的条款;
  (b) 有适宜的监察设施,以监督为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实施情况,并为此目的向它们提供必要的资源;并
  (c) 在与船主组织和海员组织磋商之后,建立调查与本公约包括的任何事务有关的申诉的程序。

第Ⅵ部分 最后条款

第16条



  本公约修订1958年(海上)工资、工时和人员配置公约(修订本)、1949年(海上)工资、工时和人员配置公约(修订本)、1946年(海上)工资、工时和人员配置公约以及1936年(海上)工资、工时和人员配置公约。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以上所列的所有公约将停止接受批准。

第1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18条



  1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有约束力。
  2 本公约在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五个成员国——其中的三个各自至少拥有100万船舶总吨位——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3 此后,对于任何成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第19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 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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