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18岁以下的海员不得在夜间工作。就本条而言,“夜间”指包括从午夜至清晨5点这一段时间在内的至少是连续9小时的一段时间。如果这一规定有碍16至18岁的未成年海员根据既定的计划和时间表进行有效的培训,则不必予以实施。
第7条
1 本公约不得妨碍船长出于该船、船上的人员或货物的即刻安全的需要,或出于帮助在海上遇难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而要求一名海员从事任何一段时间工作的权利。
2 船长可根据第1款中止工作时间表或休息时间表,并要求一名海员从事任何一段时间的必要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
3 在情况恢复正常后,船长应尽可能快地确保向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从事工作的任何海员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
第8条
1 成员国须要求保持对海员的日工时或其日休息时间进行记录,以便监督第5条规定的条款的实施。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委托的一名人员和海员本人签署的有关他或她的记录副本。
2 主管当局应确定在船舶上保留此类记录的程序,包括应予以记录的时间间隔。主管当局应在考虑到任何可能的国际劳工组织指导方针或该组织准备的应予以使用的任何标准格式的情况下确定海员的工时或其休息时间的记录格式。应以第5条第8款规定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填写该表格。
3 应将有关本公约和相关集体协议的国家立法的相关条款的副本保存在船上,并应便于船员查阅。
第9条
主管当局须在适宜的间隔时间内审议并批准第8条提到的记录,以监督为实施本公约而制定的有关工时或休息时间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10条
如果记录或其他证据表明有违反有关工时或休息时间的规定的现象,主管当局须要求采取措施,假如必要,包括修改船舶的人员配置,从而避免今后的违反现象。
第Ⅲ部分 船舶配员
第11条
1 公约对其适用的所有船舶,须根据主管当局颁发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配员文件或类似文件,配置足够的、安全与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2 主管当局在确定、批准或修改人员配置水准时。须考虑:
(a) 在可行的情况下,需要避免过长的工时或是将其降低到最低限度,以保证有充分的休息和减少疲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