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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

  (e) “船东”一词系指船舶所有者或在从船舶所有者那里承接此类责任时同意承担所有附加义务和职责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经理或光船租赁人。

第Ⅱ部分 海员的工时和休息时间

第3条



  必须在第5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在一段特定时间内不得超过的最高工时数,或是规定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的最低限度休息时数。

第4条



  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应承认,如同其他工人那样,海员的正常工时标准须以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1天和公共节假日休息为依据。然而,这并不妨碍成员国利用程序批准或注册集体协议在不低于这一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海员的正常工时。

第5条



  1 关于工时或休息时数的限制如下:
  (a) 最高工时数不得超过:
  (i) 任何24小时的一段时间内的14小时;且
  (ii) 任何7天的一段时间内的72小时;或
  (b) 最少休息时数不得少于:
  (i) 任何24小时的一段时间内的10小时;且
  (ii) 任何7天的一段时间内的77小时。
  2 休息时数可以分为两段,但不得超过两段,其中一段至少须连续6小时,以及两段连续休息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3 点名、消防和救生艇训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文书规定的训练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的方式进行。
  4 在某名海员处在随时待命这样的情况,例如当机舱处于无人看管时,如果该名海员的正常休息时间因被召去工作而受到影响,则应给予他以适当的补休时间。
  5 假如不存在集体协议或仲裁裁决,或假如主管当局认为协议或裁决的条款不适用于第3或第4款,则主管当局应确定此类条款以确保有关海员享有充分的休息。
  6 第1和2款不得妨碍成员国在其国家法律或法规或主管当局授权或注册集体协议和程序中允许超出规定限制的例外情况。此类例外应尽可能遵循规定的标准,但对值班海员或在短途船上工作的海员来说,可考虑更频繁或更长时间的休假或准予补休假。
  7 成员国应要求在容易接近的地点张贴一份船上工作安排的表格,该表格应至少包括每一岗位的下列内容:
  (a)在海上和港口的值勤表;和
  (b)船旗国的现行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规定的最高工时数和最低休息时数。
  8 应以船上的一种或多种工作语言和英文以标准化格式填写第7款提及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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