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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2003年议定书

  5 虽然一缔约国按本条退出了本议定书,但对于在退出生效前发生的第11条第2(b)款中所述的事件,本议定书有关向“补充基金”缴付摊款,之务的任何规定应继续适用。

第27条 大会特别会议



  1 在交存退出文件后的九十天内,任何缔约国如认为该退出的结果将极大地增加其余缔约国的摊款水平,则可要求“补充基金”干事召开大会的特别会议。“补充基金”干事应在不晚于收到该要求后六十天召开大会。
  2 “补充基金”干事认为任何退出会造成其余缔约国摊款水平的极大增加,则可采取在交存此种退出文件后六十天内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的举措。
  3 如果大会在按第1或2款召开的特别会议上确定该退出将造成其余缔约国摊款水平的极大增加,则任何此种国家可在不晚于该退出生效之日前一百二十天退出本议定书并在同一日期生效。

第28条 终止



  1 在缔约国数目不足七个或在剩余缔约国中收到的摊款油总量,包括第14条1款所述数量在内,不足3.5亿吨时,以早者为准,本议定书应失效。
  2 在本议定书失效之日的前一天受其约束的国家应能使“补充基金”履行其第29条中规定的职责并应,仅就此目的而言,仍受本议定书约束。

第29条 补充基金的解散



  1 如本议定书失效,“补充基金”仍应:
  (a) 对议定书失效前发生的事件履行义务;
  (b) 在摊款对于履行第(a)款规定的义务为必要的范围内,包括“补充基金”为此目的必要行政开支,有权行使其摊款权。
  2 大会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完成“补充基金”的解散,包括在向“补充基金”缴付摊款的人员中公平分配任何剩余资产。
  3 就本条而言,“补充基金”应仍然是一法人。

第30条 保管人



  1 本议定书和根据第24条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应由秘书长保管。
  2 秘书长应:
  (a) 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i) 每一新的签署或文件交存及其日期;
  (ii) 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ii) 按第24条第1款做出的有关修正赔偿限额的任何提案;
  (iv) 按第24条第4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v) 根据第24条第7款被视为已被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及该修正案按本条第8和9款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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