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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2003年议定书

  3 只有《1992年基金公约》缔约国可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
  4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通过向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正式文件做出。

第20条 有关摊款油的信息



  在本议定书对某一国家生效前,该国应在按第19条2(a)款签署本议定书时,或在交存本议定书第19条4款所述的文件时,和此后每年在秘书长确定的日期,向秘书长通报该国中按第10条有责任向“补充基金”缴付摊款的任何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在上一日历年中任何此种人员在该国领土中收到的摊款油的相关数量。

第21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应在下列要求被满足之日后三个月生效:
  (a) 至少八个国家签署了本议定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向秘书长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和
  (b) 秘书长收到了“1992年基金”干事的如下通知:按第10条有摊款责任的人员在上一日历年中收到了总量至少为4.5亿吨的摊款油,包括第14条1款所述数量。
  2 对签署本议定书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在第1款的生效条件已被满足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本议定书应在此种国家交存了相应文件之日后三个月生效。
  3 虽有第1和2款的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本议定书不应在《1992年基金公约》对该国生效前生效。

第22条 大会第一次会议



  秘书长应召开大会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尽早举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此种生效后三十天。

第23条 修订和修正



  1 本组织可召开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会议。
  2 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所有缔约国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修订或修正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会议。

第24条 修正赔偿限额



  1 经至少四分之一的缔约国的要求,秘书长应向本组织所有会员和所有缔约国分发有关修正第4条2(a)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任何提案。
  2 按上述方式提议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本组织法律委员会,供在分发之日后至少六个月的某一日期审议。
  3 所有本议定书缔约国,不论是否为本组织会员,均应有权参加法律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工作。
  4 修正案应由在第3款规定的扩大的法律委员会中出席并表决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至少一半的缔约国应在表决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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