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2003年议定书

第17条



  1 以“1992年基金”干事为首的“1992年:基金”秘书处也可履行“补充基金”秘书处和干事的职责。
  2 如果“1992基金”秘书处和干事按第1款也履行“补充基金”秘书处和干事的职责,则在“1992年基金”与“补充基金”的利益有冲突时,应由大会主席代表“补充基金”。
  3 “补充基金”干事和由“补充基金”干事任命的、履行本议定书和《1992年基金公约》职责的职员和专家,在按本条履行其职责的范围内,不应被视为违犯本议定书第16条第2款应用的《1992年基金公约》第30条的规定。
  4 大会应尽力不做出与“1992年基金”大会的决定不相容的决定。如在共同管理事项上出现不同意见,则大会应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谨记两个组织的共同目的,设法与“1992年基金”大会达成一致意见。
  5 “补充基金”应向“1992年基金”偿还“1992年基金”代表“补充基金”履行管理业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第18条 过渡规定



  1 以第4款为准,单个缔约国在某一日历年中收到的摊款油的应付年度摊款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按本议定书得出的该日历年度摊款总额的20%。
  2 如果应用第11条2和3款的规定会造成单个缔约国摊款人在某一特定日历年的应付摊款累计金额超过年度摊款总额的20%,则该国所有摊款人的应付摊款应按比例地减少至其累计摊款等于该年“补充基金”年度摊款总额的20%。
  3 如果一特定缔约国中人员的应付摊款应按第2款减少,则所有其他缔约国中人员的应付摊款应按比例地增加,以确保在所述的日历年中有责任向“补充基金”缴付摊款的人员的应付摊款总额将达到大会决定的摊款总额。
  4 第1至3款的规定应执行至在某一日历年度中在所有缔约国中收到的摊款油总量,包括第14条1款所述数量在内,达到了10亿吨,或至议定书生效之日后的10年期限届满,以早者为准。

最后条款

第19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 本议定书应从2003年7月31日至2004年7月30日在伦敦开放供签署。
  2 各国可以下列方式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约束:
  (a) 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
  (b) 签署但有待于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必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 加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