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款
第10条
1 每一缔约国“补充基金”的年度摊款应由在第11条2(a)或(b)款所述日历年中在下列地点收到总量超过150 000吨的下列油类的任何人员支付:
(a) 在该国领土内的港口或码头装置中收到海上运至此种港口或码头装置的摊款油;
和
(b) 在该缔约国领土内的任何装置中收到海上运输的并在非缔约国的港口或码头装置中卸下的摊款油,但摊款油仅在其在该非缔约国中被卸下后于某一缔约国中
被首次接收时才应根据本项予以计人。
2 《1992年基金公约》第10条第2款对向“补充基金”支付摊款的义务做出了的规定。
第11条
1 为评定(如果有的话)应付年度摊款额并计及保持足够流动资金的必要,大会应以下列预算形式为每一日历年度做出估算:
(i) 支出
(a) 在有关年度中“补充基金”的管理成本和开支和以前各年营业的任何亏损;
(b) 在有关日历年中为偿还对“补充基金”的索赔根据第4条“补充基金”应做出的支付,包括对“补充基金”为偿还此种索赔而获得的先前货款的偿还;
(ii) 收入
(a) 先前各年营业的剩余资金,包括任何利息;
(b) 年度摊款,如为平衡预算所需;
(c) 任何其他收入。
2 大会应决定要征收的摊款总额。“补充基金”干事应根据该决定,以下列方式计算出每一缔约国中第10条所述的每一人员的年摊款额:
(a) 在摊款系为满足第1(i)(a)款所述支付的范围内:根据在有关国家中此种人员在上个日历年中收到的每吨摊款油的固定金额计算;和
(b) 在摊款系为满足第1(i)(b)款所述支付的范围内:根据此种人员在所述事故发生年度的前一日历年中收到的每吨摊款油的固定金额计算,但该国在事故发生之日应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 第2款所述的金额应以所需的摊款总额除以所有缔约国在有关年度中收到的摊款油总量得出。
4 年度摊款应在“补充基金内部条例”中规定的日期缴付。大会可决定一个不同的支付日期。
5 在“补充基金财务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大会可决定在按第2(a)款收到的资金和按第2(b)款收到的资金间进行转账。
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