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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


  1 批准本议定书的成员国应扩展主体公约附录中所列的公约一览表,以包括补充附录A部分中的公约和该附录B部分所列公约——如果成员国根据下面第3条的规定,同意接受其中的任何公约的话。
  2 将接受的范围扩展至补充附录A部分中所列的迄今尚未生效的某项公约的,该扩展只应在该公约生效后才生效。

第2条



  成员国可在其批准主体公约的同时或是在其批准主体公约之后的任何时间,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送交供登记的正式批准书的方式,批准本议定书。

第3条



  1 批准本议定书的成员国,凡情况适用时,应在伴随批准书的一项声明中,说明它接受补充附录B部分中列出的哪一项或哪几项公约。
  2 没有接受补充附录B部分中列出的所有公约的成员国,可以在以后提交给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声明中,明确说明接受其余的哪一项或哪几项公约。

第4条



  1 就本议定书第1条第1款和第3条而言,主管当局应同有代表性的船主组织和海员组织事先进行磋商。
  2 主管当局应尽可能快地使船主和海员的代表组织能够获得国际劳工局局长根据下面的第8条第1款对批准书、声明书和解约书的批准情况。

第5条



  就本议定书而言,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本)应被视为是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的替代公约——这是指接受了前个公约的成员国而言。

第6条



  1 本议定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有约束力。
  2 本议定书应自5个成员国的批准书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但这5个成员国中的
  3 个成员国各自的船舶总吨位至少要达到100万吨。
  3 此后,对于任何成员国,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7条



  每当本主体公约根据其第7条的规定可以接受解约时,凡批准本议定书的成员国可以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对本议定书的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第8条



  1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声明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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