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所有当事国均应受该修正案约束,除非它们在该修正案生效前至少六个月按第21条1和2款退出本议定书。
11 如修正案生效,则在修正案被通过但十八个月的接受期限尚未届满时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应受其约束。在该期限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应受按第8款接受的修正案的约束。在本款所述情况下,在修正案生效时或,如果较晚的话,在本议定书对一国生效时,该修正案应对该国有约束力。
第24条 保管人
1 本议定书和根据第23条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交秘书长保管。
2 秘书长应:
(a) 将下列事项通知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
(i) 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 经本议定书修订的本公约的第9条2和3款、第18条1款和第19条4款规定的每一声明和通知;
(iii) 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
(iv) 按本公约第23条2款提出的有关修正限额的任何提案;
(v) 本议定书第23条5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
(vi) 根据本议定书第23条8款视为已被接受的任何修正案以及该修正案按该第9和10款生效的日期;
(vii) 任何退出本议定书的文件的交存及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viii) 本议定书任何条款要求的任何通知;
(b)将本议定书的核证无误副本发给所有签署或加入了本议定书的国家。
3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秘书长即应按《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条文发给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发表。
第25条 语言
本议定书为正本一份,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一文本具同样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
以下具名者均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附件
旅客死亡和人身损伤责任的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书
按《2002年海上运输旅客及其行李雅典公约》第4又条的规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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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实际执行运输的承运人的名称 ┃
┃ 船名 ┃识别编号或字符 ┃IMO 船舶识别号 ┃ 船籍港 ┃ ┃
┃ ┃ ┃ ┃ ┃和主要营业地的完整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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