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结构的进入
3.1 对于整体检验,应提供装置以便保证现场验船师能够以安全可行的方式对结构进行检查。
3.2 对于近观检验,应提供下述一种或多种为现场验船师所接受的进入装置:
—— 通过结构的永久性搭板和走道
—— 通过结构的临时性搭板和走道
—— 升降机和移动式平台
—— 筏或艇
—— 其他等效手段
3.3 只有得到现场验船师的同意,才可以采用筏或艇的手段对液货舱或处所进行检验,验船师应考虑提供的安全布置,包括天气预报和船舶在合理海况下的反应。
3.4 如果使用筏或艇进行近观检验,则应遵循以下条件:
.1 应只使用即使在一舱室破裂的情况下仍具备令人满意的剩余浮力和稳性的大功率充气筏或艇;
.2 筏或艇应系着于进入梯,且另有一人应驻守在进入梯下方清楚地看见艇或筏;
.3 应为所有的参与人员提供相应的救生衣;
.4 液货舱内的水面应保持平静(在所有可预见的情况下液货舱内预期的水位升高不应超过0.25 m)且水位静止不变或下降。在使用艇或筏时水位绝不能升高;
.5 液货舱或处所内必须只有干净的压载水。即使水上只有一层薄的油膜也不能接受;
.6 水位离甲板腹面平板下最深处的距离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小于1 m,以便检验人员不会与通向液货舱舱盖的直接逃生路线隔离。只有正在检查的舱室配备有甲板进入人孔,人孔开放时才应考虑注水使水位超过甲板横舱壁,以便检验人员随时可利用逃生路线。
.7 如果各液货舱或处所是通过一共同的通风系统或惰性气体系统相连接,则在其内使用艇或筏的液货舱应被单独隔开以防止其他液货舱或处所向其换气。
3.5 此外,如果腹板的深度为1.5 m或小于1.5 m,则可允许单独使用筏或艇来检查液货舱或处所在甲板下的区域。
3.6 如果腹板的深度在1.5 m以上,则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可允许单独使用筏或艇:
.1 甲板下结构的涂层处于良好状况且没有锈蚀的迹象;或
.2 如果每一舱室均配备供安全进出的永久性进入装置。该进入装置应通过一竖梯直接通向甲板并应在甲板下大约2 m的地方配备一小的平台。
如果上述条件均不能满足,则应提供搭板来检验甲板下区域。
4 检验设备
4.1 通常厚度测量应通过超声波测试设备来进行。按照要求应向现场验船师验证设备的精确度。
4.2 如果现场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则可以要求进行下达项或多项断裂探测程序:
—— (X射线)放射设备
—— 超声波设备
—— 磁粉设备
—— 染料渗透剂
—— 其他等效方法
4.3 在状况评估计划检验期间应提供气体爆炸性测定仪、氧气表、呼吸器、救生索、带有绳索和钩的安全带和口哨及其使用说明书和指导。应提供一份安全核对清单。
4.4 应提供充足和安全的照明以便安全和高效地开展船况评估机制检验。
4.5 在状况评估计划检验期间应提供并使用充分的防护衣(如安全帽、手套、防护鞋等)。
5 会议和交流安排
5.1 在状况评估计划检验之前和检验期间建立恰当的准备及现场验船师与船上公司代表之间的密切合作是安全和高效地开展状况评估计划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状况评估计划检验期间,在船上应该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5.2 在开始状况评估计划检验之前,现场验船师、在场的公司代表、厚度测量公司操作员(酌情)及本船船长应召开一次检验会议以明确检验计划中设想的所有安排都已就绪,从而保证安全和高效地开展检验工作。
5.3 下述是会议应该讨论事项的说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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