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
(2002年10月11日以MEPC.99(48)号决议通过,2004年3月1日生效)
1 在现有第6.2.2.13款后增加下述新的段落:
“6.2.3 应使用附录3中所列的状况评估计划示范检验计划制定检验计划。”
2 在现有第6.3.2后增加下述文字:
“6.4 开展状况评估计划检验
6.4.1.状况评估计划检验的条件,进入结构的条件和方法、状况评估计划检验的设备和在状况评估计划检验期间实施的通信安排,应符合附录4中所列的安全开展状况评估计划的强制要求。”
3 在表格7.2.2中,在“所有腹板和横梁的至少30%,在其他的每一货物边舱中”结尾的注释被替换为“(见注释1和3)”。
4 在表格7.2.2中,在“在所有甲板和底部横梁的至少30%,包括邻近的结构部件,每一中货物中间舱”结尾的注释被替换为“(见注释3)”。
5 在表格7.2.2中,在表格底部现有注释2后增加下述新的注释:“3 30%应取大于该值的下一个整数。”
6 在现有附录2之后增加下述新的附录:
“附录3 状况评估计划示范检验计划
基本信息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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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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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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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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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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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吨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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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吨(公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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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线间长度(米) : ┃
┣━━━━━━━━━━━━━┫
┃宽度(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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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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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载重线吃水(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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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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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壳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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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组织(R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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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组织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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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级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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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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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1或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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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13F条规定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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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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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测量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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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言
1.1 范围
1.1.1 本状况评估计划检验计划包括经第MEPC.99(48)号决议修正的第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当前船舶状况评估计划所要求的最小范围的整体检验、近观检验、厚度测量和包括船首和船尾尖舱在内的货舱和压载水舱的压力测试。
1.1.2状况评估计划检验任何部分的实操方面应为现场验船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