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 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
(2000年10月5日以MEPC.89(45)号决议通过,2002年3月1日生效)
1 原第1条第(2)款由以下文字代替: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
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
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
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
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
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
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
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
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
2 原第3条第(1)(a)款由以下文字代替:
“禁止向海域排放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纤维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
3 原第5条第(2)(a)(i)款由以下文字代替:
“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只限于:合成纤维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可能含有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渣;以及”
4 原第9条第(1)(b)款由以下文字代替:
“公告牌应以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于在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码头之间从事航行的船舶,公告牌还应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
5 原第9条第(3)(a)款由以下文字代替:
“每次排放作业或焚烧垃圾都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并在焚烧或排放的当天由负责的高级船员签字。《垃圾记录簿》每记完一页都应由船长签字。《垃圾记录簿》的记录至少要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如果这些记录还使用了船旗国的官方文字,在出现争议或内容不一致时,以该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
6 附录中的《垃圾排放记录》由以下文字代替:
“垃圾排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