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担任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第十七条 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或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二、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并非为了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为了其他人,虽有第七、第十四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其所得可以在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和社会保险金
第十八条A (供选择的A)
一、从属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用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金制度部分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八条B (供选择的B)
一、从属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去的雇用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该国征税。
二、然而,该项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如果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支付,也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社会保险制度部分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九条 为政府服务的报酬和退休金
一、(一)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然而,该项报酬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该项服务是在另一国提供,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国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国国民;或者
2.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国居民。
二、(一)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支付的或从其建立的基金中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然而,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另一国征税。
三、第十五、第十六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所属行政区或地方当局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学生和学徒收到的款项
一、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其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收到的来源于该国以外的款项,该国不应征税。
二、第一款所述学生或企业学徒取得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赠款、奖学金和雇佣报酬,在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优惠或减税。
第二十一条 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