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本条之目的,一家银行的分行和单独的办事处,即使位于同一国家内,亦视为单独的银行。
第9条 受益人银行对支付命令的接受或拒绝
(1)受益人银行在下列时刻的最早时刻接受支付命令:
(a)当该银行接收该支付命令时,如果发送人和该银行已约定,只要该银行接收来自发送人的支付命令就执行该支付命令;
(b)当该银行向发送人发出接受通知时:
(c)当该银行借记发送人在该银行开立的账户以作为就支付命令的支付时:
(d)当该银行贷记受益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将资金交由受益人支配时;
(e)当该银行向受益人发出其有权提取资金或使用该贷记款的通知时;
(f)当该银行按支付命令中的指令以其他方式应用该贷记款时;
(g)当该银行将贷记款应用于受益人欠该银行的债务,或根据法院或其他有权当局的命令应用贷记款时:
(h)当第(2)款规定的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间已过而未发出通知时。
(2)不接受支付命令的受益人银行须发出拒绝通知,其时间不得迟于执行期终了后的第一银行营业日,除非:
(a)当支付是通过借记发送人在受益人银行处开立的账户进行时,该账户中尚无足够的资金就支付命令进行支付:
(b)当支付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时,尚未进行支付:或
(c)无足够的信息确认发送人的身份。
(3)如果在执行期终了后的第五银行营业旧结束营业前,支付命令既未根据本条接受亦未根据本条拒绝,那么该支付命令失效。
第10条 受益人银行的义务
(1)只要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受益人银行就有义务根据支付命令及支配该银行和受益人关系的法律,将资金交由受益人支配,或以其他方式应用贷记款。
(2)如果接收的指令显示意图作为一项支付命令,但因所含数据不足而不构成一项支付命令,或虽构成一项支付命令,却因数据不足而不能执行,但仍能确认发送人身份,那么受益人银行应在第11条规定的时间内,将此数据不足的事实通知发送人。
(3)如果受益人银行发现有关拟划拨的货币金额的信息存在不一致之处,那么在能确认发送人身份的情况下,该银行应在第11条规定的时间内,将此信息不一致的事实通知发送人。
(4)如果受益人银行发现意图确认受益人身份的信息存在不一致之处,在能确认发送人身份的情况下,该银行应在第11条规定的时间内,将此信息不一致的事实通知发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