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但是,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名义发送人不根据第(2)款承担责任,名义发送人证明接收银行所接收的支付命令不是由于
(a)名义发送人的现任或前任雇员的行为所造成,或
(b)其同名义发送人的关系使其得以接近认证程序的人的行为所造成。
如接收银行证明,该支付命令是因名义发送人的过错而得以接近认证程序的人的行为所造成,则前段不适用。
(5)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的发送人受接收银行所接收的该命令的条件的约束。但是,在下列情况,发送人不受支付命令的错误复本,或支付命令中的错误或不一致的约束:
(a)发送人和接收银行已约定用以检测错误复本、支付命令中的错误或不一致的程序,且
(b)接收银行使用该程序已查出或本应查出错误复本、错误或不一致。
如果该银行本应检测出的错误或不一致是发送人指令支付的金额大于其意图的金额,那么发送人仅在其意图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5)款如同适用于支付命令中的错误或不一致一样,亦适用于修改命令或撤销命令中的错误或不一致。
(6)当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时,发送人有义务就该支付命令向接收银行支付,但在执行期开始前,支付未到期。
第6条 向接收银行的支付
为本法之目的,在下列情况,发送人根据第5条第(6)款规定向接收银行支付的义务中的支付发生:
(a)如果接收银行借记发送人在接收银行开立的账户,当作出借记时;或
(b)如果发送人是一家银行且(a)项不适月,
(i)当发送人使接收银行在发送人处开立的账户得到贷记后该贷记款被使用时;或如未被使用,则为该贷记款可以使用且接收银行得知该事实之日后的第一银行营业日,或
(ii)当发送人使接收银行在另一家银行处开立的账户得到贷记后该贷记款被使用时;或如未被使用,则为该贷记款可以使用且接收银行得知该事实之日后的第一银行营业日,或
(iii)当在接收银行持有账户的一家中央银行处以该接收银行为受款人进行终结结算时,或
(iv)当根据下列规则或协议以该接收银行为受款人进行终结结算时:
a.规定在参加方间双边或多边结算债务的资金划拨系统的规则,或
b.接收银行和发送人的双边差额结算协议,或
(c)如果(a)项和(b)项均不适用,则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
第7条 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对支付命令的接受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