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联合国大会1992年11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①(注①:委员会建议以下条款,供各国选择通过:
第Y条法律冲突
(1)产生于支付命令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各当事方选择的法律支配。如无协议,则应适用接收银行国家的法律。
(2)第(1)款第2段不影响确定何种法律支配支付命令的实际发送人是否有权使名义发送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3)为本条之目的:
(a)如果一个国家包括有不同法律规则的若干领土单位,那么每一领土单位视为单独的国家。
(b)一家银行位于不同国家的分行和单独的办事处视为单独的银行。)
第1条 适用范围②(注②:本法不涉及有关消费者保护的问题。)
(1)本法适用于当任何发送银行和其接收银行位于不同国家时的贷记划拨。
(2)本法以适用于银行的同样方式适用于以从事执行支付命令作为其业务的正常部分的其他实体。
(3)为确定本法适用范围之目的,一家银行位于不同国家的分行和单独的办事处视为单独的银行。
第2条 定义
为本法之目的:
(a)“贷记划拨”指由发端人的支付命令开始,以将资金交由受益人支配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业务行为。本术语包括意图实施发端人的支付命令的发端人银行或任何中间银行签发的任何支付命令。以此种命令的支付生效为目的签发的支付命令视为另一贷记划拨的部分;
(b)“支付命令”指发送人以任何形式向接收银行发出的,将固定的或可确定的货币金额交由受益人支配的无条件指令,如果
(i)接收银行通过借记发送人的账户,或以其他方式从发送人处接收支付,来得到偿付,且
(ii)该指令未规定须经受益人请求而进行支付。
本款的任何规定并不仅因为一项指令指示受益人银行在受益人请求支付前,为未在该银行持有账户的受益人持有资金,而否定该指令为支付命令;
(c)“发端人”指在贷记划拨中第一项支付命令的签发人;
(d)“受益人”指在发端人的支付命令中指定的、作为贷记划拨的结果而接收资金之人;
(e)“发送人”指签发支付命令之人,包括发端人和任何中间银行;
(f)“接收银行”指接收支付命令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