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动性
本部分所涉及的对流动性的监管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无关,但与监管当局对于所辖银行建立的控制系统和程序的监测责任有关。这些控制系统和程序使有关银行在支付责任到期时得以履行支付义务。必要时,上述支付义务包括有关银行国外机构所承担的义务。
如何在母国当局和东道国当局之间划分责任以便对银行国外机构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取决于有关国外机构的类型。这与监管清偿能力的情形是一样的。东道国当局有责任对境内的外国银行机构的流动性进行监测,而母国当局有责任监督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
就分行而言,最初的假定应为东道国当局负有对流动性进行监管的主要责任。东道国当局最有条件对流动性进行监管,因为它与当地的做法、规定和本国货币市场的动作密切相关。与此同时,由于所有分行的流动性通常由母银行直接控制,分行作为整体的一部分不能与母银行分开看待。母国当局需要了解母银行的控制系统,并考虑到国外分行可能对母银行提出的资金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东道国当局和母国当局对于究竟应由谁来承担监管国外分行流动性的责任存有疑问,双方应就此进行协商。
就附属机构而言,监管流动性的主要责任应由东道国当局承担。母国当局应考虑到母银行为其国外机构提供的备用安排或其他便利措施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承诺,如由母银行向附属机构开出的承诺函。东道国当局应向母国当局说明此类安排或承诺的重多性,以确保母国当局在监管时能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若东道国当局在监管外国银行附属机构的流动性(特别是外汇)时遇到困难,它应通知母国当局并协商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实行充分的监管。
对于合资银行来说,对流动性进行监管的责任主要在于注册国当局。合资银行股东的母国当局应考虑到股东银行作出的备用安排或其他便利措施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承诺,如由股东银行向合资银行开出的承诺函。合资银行的注册国当局应向股东银行的母国当局说明此类安排和承诺的重要性,以确保在对股东银行进行监管时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
在并表监管的框架内,母国当局对于监督所辖银行集团使用的流动性控制系统,以及确保这些系统和此类银行集团所持流动性的充足性负有整体责任。但是,人们也承认,由于各地监管和市场条件的差异以及在不同时区和币种间进行操作的银行业务的复杂性,作为流动性监管的工具,完全并表并不总是可行的。母国当局应与东道国当局协商,以确保后者了解外国机构从事营运的整个系统环境。东道国当局有责任确保将外国银行机构严重的流动性不足问题立即通知母国当局。
3.外汇业务与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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