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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 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版本1.0)

UCP 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版本1.0)

  第e1条 eUCP的范围
  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UCP”)补充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出版物No.500)(“UCP”),以适应电子记录的单独提交或与纸单据联合提交。
  b.当信用证表明受eUCP约束时,eUCP作为UCP的附则适用。
  c.本文本是1.0版本。信用证必须表明eUCP的适用版本。否则,即受开证日的有效版本约束,或如果因受益人接受的修改而使信用证受eUCP约束,则受该修改书日期的有效版本约束。
  第e2条 eUCP与UCP的关系
  a.受eUCP约束的信用证(“eUCP信用证”)也适用UCP,而无需明确订入UCP。
  b.如果适用eUCP,在与适用UCP产生不同结果时,应以eUCP条款为准。
  c.如果eUCP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提交纸单据或电子记录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时,它选择了只提交纸单据,则该笔交单仅适用于UCP。如果eUCP信用证只允许提交纸单据,则只适用UCP。
  第e3条 定义
  a.为了使UCP适用于eUCP信用证项下提交的电子记录,UCP使用的下列用语解释为:
  i“在其表面看来”以及类似用语将适用于审核电子记录的数据内容。
  ii“单据”应包括电子记录。
  iii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意指一电子地址。
  iv“签字”及类似用语应包括电子签字。
  v“添加的”、“批注”或“以图章加盖上的”意指在电子记录中其增补特征明显的数据内容。
  b.在eUCP中使用的下列用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i“电子记录”意指
  一以电子方法创建的、产生的、发送的、传送的、收到的或储存的数据,
  一其发送人的显见身份、其包含的数据的显见来源以及其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更改,可以被核实;并且
  一能够根据eUCP信用证条款审核其相符性。
  ii“电子签字”意指附加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有逻辑关联的数据过程,被签字人执行或采纳以表明签字人身份以及表明该人对电子记录的证实。
  iii“格式”意指表达电子记录的数据组织形式或电子记录提到的数据组织形式。
  iv“纸单据”意指传统的纸面形式的单据。
  v“收到”意指电子记录以系统可接受的形式进入收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任何对收到的确认并不表示根据eUCP信用证接受或拒受该电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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