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苏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议定书

  八、第六章的第八条改为第六条,原条文修改为:
  “第六条
  1.为了为旅客服务和保证列车、行李、包裹、货物和车辆的接收和交付作业,双方铁路有权在他方国境站上,驻留必要数目的商务和其他铁路人员,并派遣为监督自方人员的工作或为完成有关养护和修理在他方境内的铁路财产工作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在国境站间用列车和汽车运送。
  2.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所列载的铁路人员,按名单(附件第一号甲)和服务证(应贴有特证人的相片)通过国境。
  名单由国境站长编制并签字。
  3.名单对下列人员分别编制:
  机车和列车乘务组;
  为旅客列车服务的人员;
  为机械冷藏列车服务的人员;
  商务和技术的主任和一般工作人员;
  其他人员。
  4.按名单通过国境到他方国境站的铁路人员,仅有权在该站界内或国境站区间的铁路用地界内驻留。
  5.救援列车和除雪车的人员,仅准在他国境内为完成救援、修理和除雪工作所需要的期间内驻留。
  6.铁路人员到达他国境内时,应立即将本人服务证和名单提交当地国家政权机关查验。
  上述人员,必须按照名单全部返回本国。
  7.为列车服务的铁路人员,除为保证列车或单机的行车安全情况外,在国境站间的区间内,不应离开车辆和机车。
  8.一方国境铁路管理局,按照他方国境铁路管理局的请求,应立即将自方铁路人员从他方国境站召回。
  9.铁路人员在驻留他国境内时,可穿着其规定的制服和佩带识别符号。
  10.在本协定上签字的双方,对自方人员在他方境内驻留期间的行为负责。
  一方人员驻留在另一方铁路境内期间,应服从驻在国的法令和规章。”
  九、第十五条第二段中的“其他人员则应分乘在机车前面平台上及煤水车上”字样取消。
  十、第三十九条中增加第二段如下:“各国境站对重和空的集装箱交接,按照国际货协办事细则和车辆使用规则的规定办理。”
  十一、第四十条全文修改如下:
  “第四十条 接收方人员在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得拒绝接收货物;此外,如按一张运单成组运送的车辆未同时到达时,以及必须更换另一种轨距轮对的自轮运转机车、车辆同它的轮对发生分离时,也可以拒绝接收货物。”
  十二、第五十条第一段中“应供应”字样改为“应免费供应”字样。
  十三、第六十三条中增加第二段如下:“通过国境站拍发的公务电报,都按免费办理。”
  十四、第六十四条全文修改为:“第六十四条 有权使用电话进行互相通话的工作人员,由每方自行指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