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国境铁路联合委员会议定书
(1957年8月签订并已生效)
根据中苏国境铁路协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下列各代表:
中国铁路方面 苏联铁路方面
团长: 团长:
王子文 斯特列阔夫·伊·斯·
团员: 团员:
孙耀权 菲多罗夫·德·特·
陆惠生 布赫瓦罗夫·甫·波·
朱希哲 撒沃斯其扬诺夫·克·恩·
谷茂萼 尔瓦切夫·阿·德·
翻译: 波诺马辽夫·维·恩·
吉大成 纳西保夫·母·甫·
时学先 科扎克·格·尼·
打字员: 巴什开维奇·费·维·
张风兰 舍梅辽夫·斯·阿·
商定了对中苏国境铁路协定建议作下列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段表中的站名“哥罗捷阔渥”改为“第一哥罗捷阔渥”,并增加“第二哥罗捷阔渥”距国境公里数为26.9公里。
二、第一条第二段后,增加新段如下:
“欧特波尔站下行进站色灯信号机前的预告色灯信号机,根据地区条件.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预告色灯信号机:一个设置在1524公厘轨距线路的右侧;另一个设置在1435公厘轨距线路的左侧。设置预告色灯信号机距国境的地点,由专门委员会确定。对预告色灯信号机的安装、日常维修和技术监督,以苏联铁路的人工器材办理。预告色灯信号机的显示方式,应根据苏联铁路信号细则和欧特波尔站电气集中装置使用细则来规定。”
三、第二条第1项,全文修改为:
“各国境站间的客、货运,按双方商定的办法所编成的列车办理。为了办理上述列车的接车和发车,在国境站上应指定专用的线路。”
四、第二条第3项第三段后,增加新段:
“对作为隔离车和为了保证闸瓦压力而挂入列车中的空车以及公务车和拒绝接收的车辆的服务费,不予计算。”
五、第三条第1项第三段,全文修改为:
“为了解决在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方面所发生的业务问题,应建立两邻接的国境铁路管理局间和双方铁路中央机关间的电话联系。
为了这一目的,国境站间的电话线路,应该能和国境站上的电话总机接通,以便同国内铁路电话线路接线。”
六、将第五章内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移到第六章内,并改为第七条和第八条。
七、第六章标题修改如下:“铁路人员通过国境和在他方境内驻留办法。”